广东深圳,有位女子豪掷3万买了条金项链,爱不释手天天戴。可才戴10天,金手链竟不翼而飞。女子心疼不已,转头就找店家理论,称这金手链设计有缺陷,卡口不紧致才导致脱落丢失,非要店家给个说法。 这事闹的,真是让人替潘女士捏把汗。 三万块钱,不是三百,也不是三千,是实打实的三沓红票子换回来的金链子。 结果呢?才往手腕上套了十天,跟大变活人似的,没了。 你说,这找谁说理去? 本来天天戴着,宝贝得跟什么似的,潘女士也没干什么重活,就是觉得手腕突然一轻,低头找,地上翻了个底朝天,衣服兜也抖落了好几遍,连个金渣子都没见着,这链子就跟长了腿自己跑了一样。 咱把时间往回拨,10天前,潘女士在店里一眼相中这链子,精致是真精致,亮闪闪的谁不爱? 店员也是热情,前前后后伺候着,这才让她下了决心刷卡。可有个细节,不知道大家注意没,这链子的卡口,潘女士心里其实早就打鼓。 她自己也说了,这扣不严实,老感觉松松垮垮的,每次戴的时候都得小心翼翼,生怕一使劲就崩开。但架不住喜欢啊,寻思着只要不剧烈运动,应该没事。谁成想,怕啥来啥。 链子一丢,潘女士第一反应不是别的,就是这设计有缺陷。正常佩戴能掉吗?金链子不是橡皮筋,说断就断?她越想越觉得是这卡口的问题,要是做得严丝合缝,能这么轻易脱落?于是她找上门去,态度也明确:要么赔,要么给个说法。 结果店家的回应,能把人气个倒仰。人家两手一摊,特无辜:我们卖之前都检查过的,好几道工序呢,卡扣绝对没问题。至于你怎么戴的,我们哪知道?是不是你自己不小心挂哪了,或者没扣好,这锅我们不背。 店家总觉得,只要出了门,东西就跟自己没关系了,哪怕你花了天价。 但这事,真像店家说的那样,他们一点责任没有吗? 潘女士主张手链设计缺陷导致丢失,按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她需证明卡扣存在质量问题。但手链已丢失,鉴定无实物支撑,举证难度极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产品缺陷致损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担责,但潘女士无法证明手链丢失与卡扣缺陷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此主张难以成立。 店家称产品经检测合格,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对销售者免责条件。但若同类产品多次出现卡扣脱落问题,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推定责任,即店家需自证无过错,否则需担责。 不过目前无证据显示该手链存在批量质量问题,店家抗辩成立可能性较高。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看,若潘女士能证明手链在购买时即存在卡扣松动,店家未尽到质量告知义务,则可能构成欺诈。但此举证责任仍在潘女士,且需专业鉴定支持。 商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经营者必须赔偿。啥叫缺陷? 就是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潘女士这链子,如果在正常佩戴下,仅仅因为日常活动就脱落,那这就叫设计缺陷或者制造瑕疵。 店家说“检测合格”,这就是个最大的笑话。检测合格是你出厂时的标准,不代表卖给消费者的每一件都合格。 而且,这检测是你们自己关起门来搞的,谁监督?有没有第三方公正?潘女士作为消费者,她只知道买的时候是好的,用的时候坏了。这就够了。 现在链子丢了,确实没法做鉴定,但这不代表店家就能甩锅。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店家说潘女士佩戴不当,那店家得拿出证据来,证明潘女士是暴力撕扯,或者挂到了什么东西上。 拿不出来?那就推定是商品本身质量问题。 还有那个卡口松的问题,这属于明显的安全隐患。作为经营者,你有义务告知消费者潜在风险。店员卖的时候提醒了吗? 说没说这扣子容易开?如果没说,那就是侵犯了知情权,如果说了,潘女士还买,那是她自愿承担风险,但店家能证明他们说过吗? 所以,潘女士这要求一点不过分。 店家现在的强硬,无非是觉得死无对证,链子丢了,你也没法证明是我质量问题,但这恰恰是法律要保护消费者的地方,不能让店家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欺负人。 这事要是真闹上法庭,或者找消协投诉,店家未必能赢。 为啥?因为金首饰这种东西,结构精密,卡口设计是核心技术之一,如果连最基本的“锁死”功能都做不好,还卖这么贵,这不就是抢钱吗? 当然,咱也得说句公道话,潘女士明知道扣不紧,还天天戴着不摘,这心也是够大的,但这属于使用习惯问题,不能掩盖质量缺陷的事实。 现在的关键是,这链子到底是不是因为质量原因脱落的。如果是,全赔;如果不是,店家也得基于公平原则给点补偿,毕竟这么贵的东西,谁丢了都受不了。 潘女士这事,希望能有个好结果,不为别的,就为了争口气,也为了让那些店大欺客的商家知道,消费者不是好惹的。 看,这一通分析下来,是不是觉得店家的理由特别站不住脚了呢? 其实很多时候,觉得店家有理,是因为咱们不懂法,或者怕麻烦,真要较真起来,法律是站在消费者这边的。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是该同情消费者维权难,还是认为店家已尽到基本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