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男子很喜欢去养生馆,在养生馆里4次邀约了失足女,两个人商议了价格300

梅姐说法 2026-02-07 17:57:24

内蒙古,一男子很喜欢去养生馆,在养生馆里4次邀约了失足女,两个人商议了价格3000元,然后互相使了眼神之后,就去房间里完成了不该发生的关系,本来这事儿已经过去了6个月,男子以为已经过了安全期,但是还是被办案人员给抓获了。男子大声喊冤:事情都过去这么久了,你们怎么还抓着不放? (本新闻参考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据报道称,面对男子的疑惑,工作人员给出解释:处罚的时效需要从发现线索开始算起,调查时效还没有超时,而且虽然时间过去6个月了,但是并不可能免罚。 一位40岁的男子胡某,有正规的工作,但是工作很辛苦,劳累之余,还是想着要去放松一下。 路过一家养生馆,胡某先走进去进行了按摩,按摩的时候,胡某发现按摩女技师身材很不错,而且脸蛋也是圆圆的,很饱满。更为关键的是,手法很好,这个服务让胡某感到很舒服。 胡某一下子就看上了这个女技师,跟对方一合计,女方也同意跟胡某相好。就这样,二人就在房间里,发生了本不该发生的关系,而且胡某也付了钱,当时支付了3000元。 就这一次之后,胡某内心痒痒的,经常就会想着这事儿。 之后,一共3次,男子再次进入到养生馆里,又在按摩的时候,发生了这些事情,而且都是以金钱作为媒介。享受完服务之后,胡某整个人就舒服了,很满意的离开。 然而,这件事过去了6个月,本来胡某已经逐渐忘记了这件事。有一天,相关人员提醒胡某,让他过来配合接受调查。 原来办案人员在调查的时候,在这家养身馆的消费名单里,发现了胡某的账户跟名字,要知道,这些消费转账,均涉嫌违法犯罪。 因此,就调查到胡某的头上。 当时胡某还挺配合的,也做了笔录、做了各项记录。 大约一周之后,办案人员发来通知,将会以金钱媒介犯罪为由,对胡某进行逮捕。 这下胡某就有些慌了,因为自己之前4次违法行为的事情,已然曝光,全都被工作人员给调查出来了。根据法律 规定,胡某被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并且处以3000元的罚款。 听到这处罚,胡某再核算一下时间,胡某立刻就辩称:事件已经过去了6个月,你们处理事情已经超时了! 胡某很不服气,立刻就拿着这个时间证据,将办案人员给上诉了,要求撤销对于自己的处罚。 相关部门受理之后,开始审理,最后也给出了判定: 法律规定的6个月不被发现,指的是办案人员发现违法线索的时间,而不是立案的时间,更不是询问的时间。 在胡某的案件之中,在追查养生馆的时候,就已经发现了胡某的转账记录,这个时间距离他做出金钱媒介的行为,也就2个月,根本就没有超出6个月。 所以说,时效没过,处罚就合理。 最后依法驳回了胡某的全部上诉诉求。 本案释法: 如果工作人员处理违法金钱媒介交易行为案件的时候,办案超期,之后的处罚是否可以不作数吗?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于一般程序的立案应该在立案之日的90天内做出处理特殊情况可以延期30日。如果办案超期原则上做出的行政处罚不作数,但是也不是绝对无效。 需要结合案情来看,目前法律更加倾向于将严重超期认定为“程序轻微违法”,一般不会直接撤销处罚。 另外,办案超期并不等于自动失效,程序超时并不等于可以免除刑罚。换句话说,法律不会纵容违法的行为,即便是程序上有瑕疵,但是不能掩盖违法的事实。 在确定办案人员掌握了确凿的证据之后,如果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还有各方面的供词、证言,违法事实成立,则不会予以撤销处罚。 总之,做了违法的事情,不要寄希望于“已经超时了”,就算办案超期,该罚的,还是会罚! 很多网友认为,这种“程序违法,但是处罚有效”的判决是否合理呢,如果说办案时间超期,会不会助长“慢执法”呢? 不过,万事不要去自己盲目判断,一切都是有法可依、有程序可执行,想要侥幸的话,反而就会被抓了,大家说是不是? 对此,您作何看法呢?不妨评论区里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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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89xxx90

用户89xxx90

1
2026-02-07 18:33

发现你小子50年前嫖过娼,一样给你送罚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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