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来到一出租屋,给了一女子300元,3个月后,警方找到了男子,随后便以男子涉嫌嫖C为由,对此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事后男子不服称,自己就是给了对方300元,凭什么认定是嫖C,更何况自己身体也不行。于是,男子将警方告上了法院。 据悉,24年5月15日傍晚6点左右,男子杨某来到一出租屋,给了女子邬某300元,没多久杨某便离开了出租屋。 等到9月初,民警却找到了杨某,经过对杨某的一番调查,最终认定杨某和女子邬某以某种方式进行过卖Y嫖C的违法行为,据此,警方决定对杨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事后杨某不服,将警方告上了法院,希望法院能够撤销这个处罚决定。 杨某认为,处罚自己的依据不足,不能以转账300元就认定自己存在违法行为,而且,在被告讯问的自己的时候,还被被告威胁过,自己做所的陈述是被诱导和胁迫的,因此这些证词不能作为证据处理。 假如自己真的实施了嫖C,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采用某某方式进行嫖C,可以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该意见进一步明确,行为人初次违法危害不大,无一般情节的采用500元以下罚款,不采用拘留,但警方却直接作出拘留决定。 更何况,自己还患有身体上的疾病,无法嫖C,所以,杨某希望法院能够撤销处罚。 那么,杨某的这种诉求能否被法院支持? 实际上,由于这是行政处罚,所谓的行政处罚,就是“民告官”,不过,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所以,要求的是行政机关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对行为人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无法举证的,那么就被视为证据不足,因此会面临行政处罚被撤销的后果。 因此,警方提交了杨某在该案调查过程中详细供述了其违法事实并辨认的笔录,杨某在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中均签字确认。以及对邬某亦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邬某辨认出违法行为人杨某并制作《辨认笔录》以及转账记录。 显然,在笔录中,杨某承认了违法行为,而且还指认出来了邬某,同样,邬某也承认了违法行为也辨认出杨某,两人还有300元的转账记录。 最终,法院认为,上述证据结合涉案300元转帐凭证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杨某与邬某实施了以金钱为媒介,通过某种的方式实施了卖Y嫖C活动,并向邬某支付了300元资金。 对于杨某主张其患有疾病,不具有嫖C能力及动机,法院认为,因为现有的证据能够证明杨某和邬某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并支付了价款,就算是杨某身患疾病,也不影响违法行为的认定。 而杨某认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轻微,应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或不予处罚,其实,这是被告的自由裁量的范围。 最后,法院认为被诉拘留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并无违法之处,据此驳回了杨某的诉求,虽然此后杨某又提起了上诉,最终二审还是没能支持杨某。 其实,这里有一个问题,杨某说自己身体不行做不了违法行为,但是,按照相关规定,并不是发生关系才算是违法,其他方式比如用手、口,也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所以杨某辩解自己身体不行做不了违法行为,其实是站不住脚的。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