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一上门女婿结婚的时候,岳父赠给自己一套老宅供自己和妻子居住,可是后来妻子身患重病最终不幸去世,正当男子还沉浸在丧妻之痛时,岳父的一个举动让男子感到心寒,上午刚办完葬礼,下午岳父就把自己撵了出去,还把门焊住了,结果岳父却表示男子胡说八道。 据温先生表示,自己和妻子结婚之后,岳父就赠给自己一套老宅,用于自己和妻子居住,后来便有了孩子,一家三口住的虽然有些拥挤,但是过得还是其乐融融。 前几年,妻子身患乳腺癌,所以妻子就在家养身体,自己则在外打工赚钱撑起这个家,日子虽然辛苦,但是却很幸福。 就在去年11月,妻子突然因病去世,正当自己还沉浸在亡妻之痛时,岳父就把老宅的门焊住了,还把自己撵了出去,因为这个房子的股权证是自己的,所以,温先生希望岳父能把房子还给自己。 然而,岳父却表示,他在市里有房子,压根就没在村里住,更别提撵了,盖房子的时候他一分钱没出,甚至一块砖都没搬,现在就要要俺的房子。 而当地村委更是站了出来,表示那个股权证是为了孩子上学用的,村里2002年以后就没有上门女婿了,而且,家里是没有男孩,才能招上门女婿,言外之意,温先生并不符合上门女婿的条件。 事发后,有网友表示,房本上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这又什么好争议的。 还有网友说,孩子跟谁姓,如果跟妈妈姓,这不用说就是上门女婿,如果跟爸爸姓,你再怎么说,也不是上门女婿。 也有网友说,这个房子应该是女的家的,男方户口是在这个村的,现在女的不在了,岳父要把房子收回去,男的是可以拒绝的。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所以,即便是村里的房子,但是,房子的所有权还是要以登记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子实际上另有所属。 本案中,岳父表示房子登记到温先生处,只是方便孩子上学,并不是转移了房屋所有权,那么,显然赠与合同是要有赠与合意的,即按照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如果双方没有就赠与达成一致,岳父只是暂时将房子登记到女婿名下,为了让外孙上学方便的,这不是赠与,岳父随时都有权要求女婿返还房屋。 当然,即便房本能登记到温先生名下,也说明温先生确实已经将户口转移到村里了,否则的话,房子是无法登记到温先生名下的。 当然,因为温先生妻子去世,其妻子留下的财产是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的,那么,温先生、孩子以及妻子的父母,都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参与遗产分配的。 好在经过村委等部门的协调,最终双方确认房子是老人的,双方还是一家人,这也算是一个比较圆满的结局了。 有人说,为什么温先生会这样?其实,按照后来温先生的说法,自己也是早年没有了母亲,知道没有母亲的孩子在外会被欺负,自己这么做不过是为了孩子。不过,这种解释还是很让人心酸的。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