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杨先生买了某财险的户外运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当天计划去滑雪,投保4小时后在雪场猝死。可某财险以保险次日生效为由拒赔,杨先生儿子小杨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收了保费生成电子保单,合同自承保起成立,最终判赔15万。 (来源:信网) 2025年2月,杨先生打算去滑雪好好放松一下,这大冷天的,滑雪可是个刺激又好玩的项目。 杨先生也是个行动派,一大早就在线上麻溜地买了华泰财险的户外运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还付了85块保费。您猜怎么着,才过了一分钟,电子保单就生成了,这速度,杠杠的。 本来想着买了保险,滑雪能更安心点,可谁能料到,意外就这么突然降临了。才过了4个小时,杨先生在雪场排队等着进场,突然就晕倒在地,呼吸都没了。 雪友们一看,这可不得了,赶紧帮忙叫救护车,医院那边也是全力抢救。可遗憾的是,最终还是没能把杨先生从死神手里抢回来,医院诊断是猝死。 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杨先生的儿子小杨悲痛欲绝。可日子还得继续过,小杨想着父亲买了保险,就去找某财险理赔,希望能得到一些经济上的补偿。 可这保险公司,直接就给拒赔了,理由是保险次日才生效。小杨觉得这规定太不合理了,父亲都付了保费,保单也生成了,咋就不算生效呢?这不是坑人吗? 小杨没跟保险公司多纠缠,直接就把这事告上了法庭。法庭上,双方那是各执一词。保险公司咬着保险次日生效的规定不放,说这是合同里的条款,得按这个来。 小杨这边也是据理力争,他说父亲买了保险,保费都交了,电子保单也生成了,这就说明合同已经成立了,保险公司就得承担保险责任。而且,父亲是在买了保险之后,在雪场发生的意外,这完全符合保险的理赔范围。 其实从法律上来说,这事还真不是保险公司说的那么回事。 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杨先生付了保费,保险公司收了保费还生成了电子保单,这就说明保险人已经同意承保了,保险合同自承保起就已经成立了。 而且,双方并没有对合同的生效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所以合同应该自成立时就生效。保险公司说保险次日生效,这完全就是自己额外加的条件,没有法律依据啊。 再说了,杨先生买的是户外运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他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在户外运动时能有个保障。 如果保险要次日才生效,那在这期间发生意外,投保人的权益谁来保障呢?这不是违背了投保人买保险的初衷吗? 法院审理时认为,保险公司收了保费生成电子保单,合同就已经成立了,而且没有附生效条件或期限,所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杨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猝死,符合保险理赔的条件,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财险赔偿小杨15万元。 说实话,保险公司这种以保险次日生效为由拒赔的规定,真的挺不合理的。它没有考虑到投保人的实际需求和权益,有点店大欺客的感觉。 保险公司以后在制定规定的时候,得多为投保人想想,不能光想着自己的利益。而且,在销售保险的时候,也得把保险的生效时间、理赔范围这些重要信息,明明白白地告诉投保人,不能藏着掖着,不然很容易引起纠纷。 大家在生活中有没有遇到过这种保险理赔纠纷的事呢?或者对保险生效时间有什么看法,都来评论区聊聊,咱们一起探讨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