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一15岁女孩和家人骑电动车外出,和一个老人发生了冲撞,两家人发生口角。不料,老人的儿子和儿媳火急火燎赶了过来,上来就动手,先是吵吵,见女孩弟弟上前护着,一把将孩子推倒在地。女孩刚想扶人,老人的儿子飞抄起路边的砖块就朝她头上砸去,儿媳则拿着拖鞋猛扇。女孩当场倒地,眉骨血流不止,左眼肿得睁不开,人迷迷糊糊一直半昏迷。医生说可能伤到了视神经,结果要等节后检查。更气人的是,女孩被打成这样,那两口子至今连句“对不起”都没说过。 2026年2月19日,农历正月初二,按照习俗,这是回娘家的日子。 晚上七点四十,天早就黑透了,15岁的丁某乐跟着家人,骑着电动车出行。 在一个路口,他们的车和另一个骑车的人撞上了。 对方是个老人,叫杨某。 电动车剐蹭太常见了,正常来说,互相看一眼,车没坏,人没事,各自嘟囔两句也就散了。 可那天晚上,两家人吵了起来。 丁某乐的母亲后来跟媒体说,女儿当时只是上前想问个清楚,话还没说两句,对方就开始骂人。 老人嘛,嗓门大,脾气冲,这也能理解。但接下来的事,谁都没想到。 老人一个电话,把儿子和儿媳叫了过来。 儿子叫刘某飞,儿媳叫韩某娜,这俩人赶到现场后,事态瞬间升级。 刘某飞和韩某娜来了之后,压根没问谁对谁错,对丁某洛同行的姐姐丁某乐及现场人员郭某、张某凡、薛某源进行辱骂、殴打。 骂完丁某洛之后,后来直接动了手,脱下拖鞋,照着丁某乐脸上扇。 女孩被打懵了,本能地往后退,旁边有人想上去拉架,结果也被韩某娜拦住,推搡、辱骂。 最让人揪心的一幕发生了,刘某飞觉得拖鞋不解气,弯腰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朝着丁某乐的头上砸去。 女孩当场倒地,眉骨的位置被砸开一道口子,血顺着脸颊流下来,人躺在地上,眼睛半睁半闭,喊她名字,只能微微动一下眼皮,接着又昏过去。 母亲后来哭着对记者说:“你喊她,眼睛稍微睁一下就闭上了。” 女孩被紧急送往医院,诊断结果显示,女孩眉骨骨裂。 更要命的是,女孩一直处于半昏迷状态,家人最担心的是她的视力和听力,医生说,影响很大。 可偏偏赶上过年,很多专家医生都休假了,关键的检查和治疗,得等到2月22日之后才能做。 事发至今,对方都没有就殴打女孩的事道歉。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刘某飞、韩某娜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有人说,气的不是他们打架,是那个男的抄起砖头的时候,旁边那么多人,愣是没一个敢冲上去。那个女孩倒在地上喊救命,周围的人举着手机拍视频,手都不带抖的。这不是冷漠,这是怕被连累,怕管了闲事惹祸上身。 也有人说,这种事太多了,两家因为一点小事杠上,谁先低头谁就输了。男的叫儿子来,本来是想撑场面,结果儿子下手没轻没重,把自己也搭进去了。说白了,是面子害死人。 那么,从法律角度,对方将面临怎样的责任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如果只是轻微伤,则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顶格也就是十五天拘留加罚款,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女孩目前是“眉骨骨裂”加“视听力受损”。 如果后续人体损伤鉴定结果出来后,女孩的身体损伤达到轻伤以上,则对方伤人行为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不过,女孩身体损伤即便未达到轻伤程度,对方也可能构成其他刑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具体到本案,对方不仅打了丁某乐,还打了在场的郭某、张某凡、薛某源,这几个路人并非交通事故的直接当事人,打他们属于典型的“随意殴打他人”。 在公共场所,用拖鞋和砖块这种足以造成严重伤害的工具进行殴打,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这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特征。 所以,考虑到对方有“殴打多人”的情节,即便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面临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追责。 如构成故意伤害罪,则对方构成想象竞合犯,将择一重处。 在司法实务中,这种情况下,检方以寻衅滋事罪批捕和起诉的可能性不小,因为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更能全面评价刘某飞夫妇破坏公共秩序的主观恶性和客观行为。 此外,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争取谅解,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情节。 刘某飞夫妇在被抓后,家属没有第一时间去垫付医药费、赔礼道歉,反而采取“冷处理”。 这种态度到了法庭上,会被法院视为“无悔罪表现”,可能成为从重处罚的理由。 除了刑事责任外,对方还将面临民事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