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冷漠了!”山西阳泉,85岁老人在家中突然胸闷憋气叫了120。急救人员很快赶到,可老人住5楼是步梯,医护人员说不负责搬抬,让他们自己找人或打110。距离医院只有4分钟的路程,僵持了40分钟,老人突然病情急转直下,医护人员才帮抬下楼,到医院时,老人已无呼吸,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愤怒地将急救中心告上法庭。对方表示:医护人员无搬抬法义务,协助搬抬仅为情分非本分!最终法院判决意想不到! 85岁陈奶奶住在一步梯的老式楼的5楼,平时由女婿王先生和保姆照料,女儿冯女士定居太原,每月往返陪伴,母女俩感情极深。 2024年6月9日晚,保姆发现陈奶奶胸憋憋气,看着挺难受,她知道老人有高血压、冠心病病史,便告知了王先生。 陈奶奶也同意想上医院观察几天。虽家与医院只有4分钟的路程,王先生还是怕延误老人病情,在22点39分拨打120急救电话后,便下楼等候医护人员。 10分钟后,医护人员就赶到家中,当晚老人意识清醒,还特意叮嘱保姆拿好随身物品,满心期待能去医院缓解不适。 医护人员做完查体和心电图,明确老人病情危重,可到要搬抬老人下楼时,医务人员却拒绝搬抬,他们说医护无搬抬义务,家属自行解决。 5楼无电梯,女婿一人无力搬动,保姆年过50帮不上忙,家属四处联系亲友,却因是深夜熟睡电话一次次无人接听。 远在太原往回赶的女儿冯女士心急如焚,不断致电恳求医护人员搭把手,她觉得医生、护士、司机、家属、保姆五人合力,完全能安全转运,甚至承诺事后酬谢,可依旧被拒绝。 无奈之下,冯女士拨打110求助, 就在等待民警的间隙,陈奶奶突然病情恶化,脸色青紫、意识丧失,直到此刻,医护人员才和家属合力将老人抬下楼。 可谁也没想到,这场近在咫尺的救援,竟因“没人抬”僵持了40分钟,短短4分钟车程的医院,最终没能留住老人的生命。 救护车疾驰4分钟抵达医院,可陈奶奶已无自主呼吸。2024年6月10日凌晨,老人经抢救无效离世。 冯女士悲痛欲绝,她能接受母亲自然老去,却无法接受母亲怀揣求生欲,却被堵在急救“最后一公里”。 冯女士认为母亲的求生意愿强,虽然高龄,有基础病,但病情可控,在拨打120时仍意识清醒,能自主交流,如及时转运,完全有可能挽救生命。 她能接受母亲有一天自然老去,却难以承受母亲想活时,却没有人施救的绝望! 冯女士越想越伤心,愤怒地将急医疗救援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其对母亲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事后司法鉴定直指急救中心三大过错:未对极度心动过缓的老人开展监护、未用针对性药物;危重患者延误搬运40分钟,错失救治时机;心肺复苏操作不规范,未开放气道、未用复苏药物。 鉴定认定,急救中心的过错与老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同等。 面对追责,急救中心满腹委屈:按照规定,救护车仅配医生、护士、司机,无专职担架员。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中只有医疗救护员有搬抬义务,医护协助搬抬是情分不是本分,调度员早已提醒家属找人抬运,并非不作为。 家属将死亡归结于延误搬抬,属于道德绑架。 他们坦言,当地长期缺人缺经费,根本无力配备担架员,强制医护搬抬,会分散急救精力,扰乱整个院前急救秩序。 法院明确,院前急救的核心是救死扶伤,及时转运危重患者是首要职责,即便未配担架员,也应协同家属尽快转运,40分钟的滞留,违背了急救宗旨,也超出公众合理预期。 2025年6月24日,该案一审宣判。 法院采信了鉴定结论,判决急救中心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家属17万余元。 对此判决双方都不服,冯女士认为即便抛开搬抬,医护未规范施救也应承担更多责任。对判决的比例不满。 急救中心再次提起抗诉,但法院两审均驳回了急救中心的抗辩。 2025年11月17日,二审均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原判!判急救中心承担50%赔偿责任,赔付17万余元。 冯女士接受二审结果,可二审判决生效至今,她仍未拿到赔偿款,下一步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有人纠结搬抬是情分还是义务,有人无奈行业资源匮乏,可生命面前,所有推诿都显得苍白。 有人说,救护车应该配备抬病人的人员,可以额外收交费用,但不能不管,造成病人死亡。 因很多两个老人在家,一方有病,另一方老人根本没有能力抬病人上救护车。 还有人说,不要狡辩了,不要强调客观原因,救护车上司机一名、担架员一名、医护二人,这是救护车上的标准配置,不配担架员纯属为了多分一份钱! 请问如家属不在身边怎么办?如是独居老人怎么办?难到让独居老人走下楼自己上救护车?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