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一男子让小姨给自己介绍对象,不料小姨竟然将自己“介绍”给了他。相处之下

何馨暖 2023-11-23 19:53:45
江苏盐城,一男子让小姨给自己介绍对象,不料小姨竟然将自己“介绍”给了他。相处之下,两人不仅确立了恋爱关系,男子还给小姨汇款61万元。发现真相之后,男子懊恼非常,实在是不敢回忆过往。 原来,男子孙某跟母亲在盐城这边打拼,有一定的积蓄,就是没有找到对象。去年1月,孙某和母亲回到重庆万州过年。孙某母亲遇见自己年轻的堂妹陶某后,便跟陶某唠起了家常。 唠着唠着,她就想起孙某的终身大事,想着陶某做生意,认识的适龄姑娘肯定多,便央求陶某帮忙给留意下。见堂姐有所求,陶某也是满口应了下来。后来遇到孙某的时候,陶某还问孙某想找什么样的姑娘。 孙某说了之后,陶某就开始回忆自己认识的姑娘。想着想着,陶某就想起了自己的朋友杨某。接着,陶某就让孙某看了看杨某的照片。看完之后,陶某问孙某怎么样?孙某非常兴奋,对陶某说,小姨,就是她了! 看见孙某这样喜欢,陶某若有所思。原来,陶某做生意亏了钱,借了30多万元的网贷无力偿还。就这样,陶某没有把杨某的微信推给他,反而自己注册了一个小号,假冒杨某跟孙某聊了起来。 经过聊天,孙某很快陷入温柔乡中,与陶某假扮的杨某谈起了恋爱。在这个过程中,虽然孙某发起语音和视频,对方都不接受,但这毕竟是小姨陶某介绍,而照片又如此美貌,孙某也就没有疑心。 感情培养好之后,陶某开始编造理由向孙某要钱。就这样,孙某陆续向陶某转账61万元。但纸终究包不住火,毕竟开始的时候有疫情,不见面也情有可原,但疫情放开之后,对方还避而不见,由不得孙某不生疑。 生疑之后,孙某报警。经过侦查,警方发现真相。面对真相,孙某非常懊恼。目前,陶某已经被抓获到案,将面临严惩。 本案中,陶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她会被判处大概多少年的有期徒刑? 我们知道,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一个完整的诈骗行为是这样的:行为人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基于该目的,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在前述手段的作用下,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基于该错误认识,被害人向行为人支付财物→行为人收到财物,诈骗行为完成。 具体到本案中,当陶某给孙某看完杨某的照片后,陶某就产生了非法占有孙某财物的想法。之后,陶某就假冒杨某与孙某谈恋爱,成功骗取了孙某的信任。 基于这个信任,孙某对陶某后面编造的理由产生错误认识,觉得那是真事。就这样,孙某向陶某支付了61万元,陶某的行为是典型的虚构事实诈骗。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江苏高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诈骗数额达5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根据前述规定,陶某的量刑起点应该在10年2个月至11年2个月以上有期徒刑。 看到这里,可能有网友疑问,陶某毕竟是孙某的小姨,他母亲的堂妹。这种亲属关系下,陶某还构成犯罪吗?陶某构成犯罪,因为陶某并非孙某的家庭成员,更不是孙某的近亲属。 《诈骗案件司法解释》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而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这样规定“近亲属”的范围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所以,陶某构成犯罪,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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