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德冒烟!”湖北武汉,一男子一次性在香肠店里购买180斤灌肠,并明确要求真空包装。次日,男子再次到店,称真空包装的塑封膜上没许可证号,属“三无产品”,要求老板赔偿2万元。老板蒙圈,打包外卖还要什么证号?法院判了! (麻烦看官老爷们右上角点击一下“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和分享,又能给您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您的支持!) 事件的主角是一家位于武汉硚口区古田三路的香肠店,店主胡志红43岁,虽然是江西人,但已在武汉生活多年,与这座城市结下了深厚的情缘。 她8岁时随父亲来到武汉,从此便扎根于此,结婚生子、成家立业,胡志红一家几十年来一直从事灌肠生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胡志红的新店开在古田三路,规模不小,雇用了十几名员工,共有四间门面。 其中两间用于制作香肠,另外两间负责销售,作为一种季节性产品,冬天主打灌肠,而到了夏天则转向销售油焖大虾,可谓经营有道。 2021年12月11日,一位名叫程某的顾客来到店里,购买了一份6斤装的礼盒灌肠,并特别要求进行真空包装。 这本是再普通不过的一笔生意,胡志红热情接待,按照顾客要求将香肠真空包装好。 第二天程某再次光顾,这次一口气购买了30盒灌肠,总重量达180斤,价值7100元。 如此大手笔的采购让胡志红喜出望外,以为遇到了大客户。 就在程某离开不久,他又折返店内,这次却带来了一个让胡志红始料未及的"惊喜":程某指出店里销售的真空包装香肠没有贴生产许可证号,属于"三无产品",他要求胡志红按照一赔三的标准赔偿2万多元。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指控,胡志红一时间难以接受,在她看来自己制作的手工香肠,免费提供真空包装服务,已经是尽心尽力。 况且作为现场制售的食品,何来生产许可证号之说?她从事灌肠生意几十年,从未有顾客提出过"三无产品"的质疑。 程某并未就此罢休,在索赔未果后,他立即向工商部门投诉。 但工商部门经过调查后认定,胡志红的香肠店属于现场制售,未被列入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 同时店铺已经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已经尽到了合法经营的义务,基于这些理由工商部门驳回了程某的申诉。 胡志红本以为事情到此告一段落,却不料半年后,她收到了硚口区法院的传票。 从未上过法庭的胡志红顿时慌了神,一夜无眠后,第二天立即寻求律师帮助。 在随后的庭审中,程某坚持认为,胡志红销售的香肠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且使用的"胡志红"图案商标并未注册,因此应被认定为"三无"产品。 他声称自己作为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损害,除要求退还货款外,还应得到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面对这些指控,胡志红据理力争,她说自己销售的香肠是现场制售食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范畴。 真空包装是在未收取额外费用的情况下提供的简易包装服务,香肠是称重计价的,顾客在购买时就已知晓生产日期。 此外她的店铺具备销售香肠的资质,相关部门也对生产的香肠进行过检测,结果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胡志红的观点,法官认为手工制作的香肠属于武汉市冬季节令性食品,程某购买的是现制现售食品,不属于预制包装食品范畴,因此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 所以法院驳回了程某要求支付十倍商品价款赔偿的诉请。 程某并不甘心,他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再次驳回了程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窦冬辰对此案发表了看法:惩罚性赔偿有别于一般的损害赔偿,它对行为人具有惩罚性,除了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外,还要给予受害人额外的金钱赔偿。 但无论是惩罚性赔偿还是一般的损害赔偿,其适用的前提都是有损害的事实存在,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程某并未受到任何形式的损害,因此其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对此您有何看法呢?
“缺德冒烟!”湖北武汉,一男子一次性在香肠店里购买180斤灌肠,并明确要求真空包
玉尘飞啊
2024-07-18 12: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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