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贵州毕节,男子上班途中“好心”送人,结果被交通局逮个正着,随后被以非法

小鲨看法 2024-12-24 22:00:15

“冤不?”贵州毕节,男子上班途中“好心”送人,结果被交通局逮个正着,随后被以非法运营为由,罚款20000元。男子不服,认为自己从未与乘客讨论过车费多少,也没有想过向乘客索要车费,实际上也未收取过乘客任何费用,只是好意施惠,将交通局告上法庭。但法院这样判!(来源: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数月前的一天早晨7点多,50多岁的男子刘某驾车出门,路上看到2个人站在路边等车,于是便上前询问2人要去哪里。 得知2人要去的地方后,刘某让2人上车。 可令刘某万万没想到的是,载着2人刚走了没多远,就遇到交通局执法检查,被交通局执法人员拦下。 交通局执法人员询问刘某带的是谁,刘某坦然承认不认识,是顺路捎的路人。

随后又询问刘某是否向乘客收费,刘某表示没有,连提也没有提。

随后,交通局执法人员又向2名乘客核实情况,2名乘客虽然也表示没有询价、给钱,但是表示到达目的地后自己会按照出租车习惯给刘某8元的乘车费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 第34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交通局执法人员认为刘某从事了道路客运经营行为,便要求刘某出示道路运输经营证。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3条规定,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某懵了,表示自己没有道路运输许可证,自己只是回家路上,顺道送2名乘客一程,自己从未与乘客讨论过车费多少,也没有想过向乘客索要车费,未收取过乘客任何费用,只是单纯的好意施惠行为,不属于营运、更不属于非法营运。 但是交通局执法人员并没有采信刘某的辩解,而后以非法营运为由对刘某立案调查,而后作出对刘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

事后,刘某不服处罚,认为交通局对自己的处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于是便一纸诉状将交通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交通局对自己的处罚。 法庭上,刘某仍坚称自己只是好心免费搭载2名乘客。 但是面对刘某的控诉,交通局辩称:第一、刘某在与与案涉2名乘客并不相识的情况下,看到乘客站在路边招手之后,主动上前询问目的地,得知地点后便让乘客上车,搭载乘客前往目的地,其行为符合一般车辆经营揽客的行为模式。 第二、虽然刘某与乘客均表示上车时未询价,但是乘客表示到达目的地后将按照出租车习惯向刘某支付8元乘车费。能够确认刘某存在有偿搭乘他人的行为。 第三、虽然乘客未向刘某支付车费,但是结合本案情况,刘某未取得乘客的乘车费用,系因交通局的执法活动阻止了刘某的违法行为所致。 法院怎么判?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一审法院通过交通局和刘某的举证、质证查明事发当日,刘某招呼乘客上车,在与乘客未就乘车费进行商讨、未支付乘车费的情况下,途中被交通局执法人员查获,因乘客表示在到达目的地后会按照习惯向刘某支付8元的乘客费,刘某不能出示道路运输经营证,而后被交通局罚款2万元等事实。 同时指出,刘某在交通局所做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是回家途中顺道送2名乘客,但是在起诉时却又说自己想着离上班还有一会儿,才送2名乘客。但实际上,乘客的目的地,既不在刘某回家的路上,也不在刘某上班的必经之路上自相矛盾。 采纳了交通局的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营运。刘某好意免费搭乘他人的主张与理由,不符合生活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也与客观事实相悖。最终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又提起上诉。 但二审法院审理后,仍采纳了交通局的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非法营运,最终判决驳回了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你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不属于非法营运?又该不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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