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不要事后防卫!”女子输了20万,刷了信用卡之后,她还不上,又找男子借了10万,后来又输光了,男子找她还钱,她还不了,男子提出,要她以身体偿还,1万元一次,女子拒绝,男子把她绑起来,女子只好同意,可第2天,她拿来一把刀,对着男子就是3刀,男子失去了生命。 (来源:广西普法) 王丽丽怎么也没想到,这一次,她竟然把自己的20万积蓄,都给输掉了,这可是她辛苦打拼了好几年的积蓄,一下子输完,她实在是心痛。 她真后悔,自己养成了这么一个坏习惯,可现在,说什么都晚了,她除了输掉了自己的积蓄,她还借了不少的钱。 其实王丽丽开着一家理发店,平时生意还不错,手里有了积蓄,可手里有了钱,她花起钱来就大手大脚了,现在她还养成了这个坏习惯,那就是去赌。 说起这个坏习惯,一开始的时候,王丽丽其实也是小打小闹,愉悦心情而已,她虽然挣钱不难,但也知道这个害处。 而且说来她也幸运,一开始的时候,她逢玩必赢,她赢了不少的小钱,她赢了钱,她心情愉悦就喜欢花钱,一花就花光为止。 因为来钱容易,她越来越爱玩,每次玩的钱还越来越多,甚至有一次,她直接玩20万元,不料就那一次,她的20万元直接没有了。 这可是她全部的积蓄,还有借来的钱,没有了钱,她不死心,于是就刷信用卡的钱。 可她的好运气早就用光了,很快钱也见底了,没有了钱,她就想着借,她找到了胡光,借了10万元。 当然这是有条件的,这10万元的利息,一天500元,借期为一个月,然后一个月之后要还清,利息是日结,每天还500元给他。 王丽丽手里一有了钱,又开始控制不住自己了,很快这笔钱又输光了。 此时还钱的时间到了,胡光找到她,她一分钱也拿不出来,胡光很清楚,有这个坏习惯的人,要她拿出10万元,这估计是非常难的事,他突然有想法了。 他找到王丽丽,提出了自己的要求,说王丽丽可以以身体偿还,10万元,一次1万元,10次也就还清了。 王丽丽一听,恼怒了,虽然她现在输了不少的钱,可她还不至于为了钱,去出卖自己,她当时就拒绝了。 让她没想到的是,胡光竟然将她绑了起来,这下她可吓坏了,她看到当时的情况对自己不利,只好同意了。 可事后,她越想这件事越觉得委屈,而且输了那么多的钱,又借了那么多的钱,现在又受到这样的凌辱,她真是感到压力又大,心里又难受,于是她也做出了一个决定。 她第2天拿着刀去找到胡光,胡光以为她来,是因为那件事而来的,他内心正高兴着。 可他没想到此时王丽丽的刀已经落在他身上了,连续三刀,他也为此付出了生命。 那么该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认定此事呢? 1、 王丽丽借了胡光的钱,那么她是应当还钱的。 《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债务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清债务。 他们之间是有约定的,借期为一个月,到期之后胡光有权要求王丽丽还钱。 2、 王丽丽因为还不了钱,胡光就把她绑起来,违背她的真实意愿,和王丽丽发生了事情,所以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胡光已经失去了生命,所以这件事也就无需追责了。 3、王丽丽受到身体上的侵犯,从而剥夺了胡光的生命,即使她一开始是有理由的,但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在胡光已经不在,王丽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你对此事有何看法呢?(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