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一女子对父母谎称跟同学外出散心,然后去了几百公里外的景区,逃票进入跳崖轻生,父母得知被骗赶紧报了警,说女儿有抑郁症,怕她想不开,警方经过3天搜寻,在景区山崖下50米处,发现女子已经身亡,景区赔了家属4万。没想到,几个月后,女子父母一纸诉状把景区告上法庭,索赔95万元。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这天,高女士跟父母说要跟同学外出散心。
父母很是支持,女儿读大三,也不知道什么原因,被确诊了抑郁症,当父母的看着揪心,就怕她一时想不开有个三长两短。
既然女儿主动提出出去逛逛,他们当然很高兴,这样有助于缓解她的病情。
可他们哪里知道,这是女儿跟他们的诀别,她压根没跟同学外出,而是独自乘车来到离家几百公里外的一处自然景区,决定结束自己包受折磨的生命。
父母看女儿一直没回来,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心里很是惦记,就联系了她的同学,这才得知她撒了谎。
父母预感到不妙,赶紧报了警,他们心里有了不祥的预感,害怕女儿想不开走绝路。
高家父母真是怕啥来啥,其实,高女士逃票进了景区,然后跳崖轻生了。
警方也觉得事态很严重,立马组织人员进行搜寻,经过3天的努力,终于在景区一处山崖下50米处,找到了高女士的尸体,已经腐烂了,现场不忍直视。
可想而知,高家父母是多么痛心疾首,白发人送黑发人让他们悲痛欲绝。
虽然,高女士是逃票进的景区,但景区还是赔偿给了高家父母40000元,双方签了协议,这件事告一段落了。
没想到,几个月后,高家父母突然变脸,一纸诉状把景区告上法庭,理由是,景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他们女儿不会坠崖,索赔95万。
景区方很是愤怒,在他们看来,高女士逃票进的景区,景区在入口、围栏处等设置了警示标识,尽到了合理提醒责任,他们何错之有?
景区之所以赔偿高家父母4万,不是理亏心虚,而是出于人道主义,这倒好,高家父母倒打一耙,他们失去女儿,景区很是同情,但不能谁死谁有理吧?
高女士不是失足坠崖,而是有抑郁症轻生,否则她也不会欺骗父母,说跟同学外出散心了,她一心求死,谁能拦得住?
有人说,逃票为什么还要景区负责?应该要赔偿景区 , 给景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都和景区协商好了,过几个月又告上法院。很经典的人都没了能讹一笔是一笔,反正讹不到不亏,讹到就是赚。这样三观不正的父母,难怪培养出逃票的女儿呢?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高女士逃票进入景区,没购票即未与景区形成书面的服务合同。根据合同法原理,如果一方没履行主要义务,如购票,则合同不成立。
因此,高女士与景区之间没形成合法的服务合同关系,景区在法律上对逃票进入的游客不存在基于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景区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在此案例中,景区已通过在入口、围栏处等设置警示标识等方式,尽到了合理提醒责任。
因此,景区已履行了其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7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高女士作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及可能面临的风险有清晰的认知。
她独自行动与逃票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有“轻生风险”或对自身安全的重大过失。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因此,高女士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景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景区无责,驳回高家父母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
马大少
想钱想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