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大三女学生轻度抑郁,瞒着爹妈跑到几百公里外的自然景区,父母发现后立刻报警,警方联系景区管理部门,经过查询,发现她没有买票,通过非法渠道进入到景区内部,三天后,在景区一山崖下发现了女学生的尸体,经过协商,景区给她父母赔了40000元作为赔偿,几个月后,父母告上法院,向景区索赔95万!
(内容来自: 潇湘晨报)
高琳琳去世,这个事实,爹妈接受不了,虽然景区给他们赔了4万块钱,他们依旧觉得是景区的问题。
原来,高琳琳是大三的学生,暑假期间,她待在家里,闭门不出,心里抑郁,总是一副闷闷的样子。
高琳琳内向,心里头有话,说不出来,父母很是担忧,知道她有轻度的抑郁。
高琳琳正值青春,也许是学业上的问题,又也许被生活中的琐事困扰,父母对她的状态很是担忧。
突然有一天,她跟爸妈说,她要和同学出去散心,想去呼吸一下新鲜空气。
父母没有多想,知道学业的辛苦,孩子们面临考试,情绪浮动也是常事。
告别了爹妈,高琳琳走了出去,不知道她作何感想,她去往了几百公里外的某自然风景区。
也许她想将自己融入大自然里,放开胸怀,拥抱希望,又也许她只是想逃避,自己静静的一个人离开这个世界。
父母没有想到,这一别就是永诀,女儿一去不返,她将从这个世界里永远的消失。
果不其然,高琳琳走后,不见回来,她的父母急了,联系不到自己女儿,只有找她的朋友打听。
谁知朋友告诉他们,高琳琳去了几百公里外的自然景区,他们心里咯噔一下,有了一种不好的预感。
父母怕了,他们找到警方求助,女儿有轻度抑郁,常常会说些不想活了的话语。
既然她欺骗父母,独自跑到那么远的自然景区,必然就是不想让父母知道她的行踪。
父母大哭,担心她会轻生,做出傻事,他们害怕,立刻联系了警方。
警察一听,也是吓了一跳,如花的年龄,千万不能出事!警方不敢耽搁,立刻联系了景区管理,向他们说明了高琳琳的情况。
景区立马行动,但他们查了购票记录,发现高琳琳根本没有买票。
这下事情麻烦,景区这么大的区域,高琳琳没有买票,不知道通过何种途径进到了景区内部。
人命关天,景区工作人员不敢怠慢,他们对景区进行了细致的搜寻。
结果不好,三天之后,在景区一个山崖下方,50米处,发现了女尸一具。
尸体已经高度腐烂,不能直视,难以辨认,经过法医鉴定,正是高琳琳无疑。
高琳琳的爸妈心如刀绞,他们不敢相信,可爱的女儿,就这么没了。
景区尴尬,毕竟这事发生在景区里面,他们和高琳琳的爸妈经过协商,签了赔偿协议,景区给了他们4万元的补偿。
高琳琳的爸妈神情恍惚,当时没有多说什么,女儿的去世,给他们留下了无尽的伤痛。
可是几个月,他们越想越不是滋味,女儿不能就这么白白没了。
景区这边虽然给了4万元补偿,但他们没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
要是景区管理得再严一些,要是他们早点发现女儿不对劲儿,也许这事儿就不会发生。
于是,他们把景区告上了法庭,索赔95万。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高琳琳家属认为,是景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才导致女儿死亡,景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此法,高琳琳家属认为,景区对女儿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女儿在景区内死亡,景区应该承担责任。
2、景区认为,高琳琳没有买票,和景区没有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景区对她没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景区主张,高琳琳没有购票,是从非法渠道进入景区,因此,她和景区并没有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因此,景区对逃票的人员并没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高琳琳的死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法院认为,景区对此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高琳琳未购票、和景区未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因此景区对她并没有安全保障义务。
景区内设有监控,以及在入口和围栏处,都设置了警示标志,以及对进入景区的客户尽到了合理提醒。
高琳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杀行为属于个人极端行为,非景区可预见和控制的范围。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这意味着,一旦个人达到法定成年年龄,他们就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因此,法院认为,景区对高琳琳的死亡不承担责任,驳回了高琳琳家属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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