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男子在交通局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次年因贪污罪被开除公职。刑满释放后次月,男子

重瓦下庆 2025-03-05 14:18:21

陕西,男子在交通局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次年因贪污罪被开除公职。刑满释放后次月,男子因当年工伤做了第二次手术。社保局同意按原来待遇为其支付对应比例医药费及8级伤残赔偿金。但以男子已被开除公职为由拒绝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男子不服并告上法庭。一审支持社保局决定。但二审有不同意见。

(来源: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周某出生于1964年,早年进入交通局工作,属于公务员编制。后因工作出色,周某被上级重用,从事领导岗位工作。

2018年,周某根据上级工作安排,被派往当地某村驻点工作。可刚到当地工作不到三个月,周某却因工作原因导致受伤。

因系工作原因导致受伤,且周某系属于公职人员,当时社保局为其支付工伤待遇。

可2019年,55周岁的周某却违背初心,搞贪污腐败并被主管部门依法留置处理。

2020年,周某被主管部门依法开除公职,同年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

周某被开除公职后,用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停止再为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2022年8月,周某刑满释放。

同年9月,刚刑满释放的周某到医院取出2018年因工受伤在腰椎体内的固定装置。

周某当年确系因工受伤,按医生要求其本来早就要做取出腰椎体内的固定装置手术,只是因被留置及服刑等原因,拖延了时间而已,因此,周某住院10天个人支付2千元医药费、社保统筹基金支付5千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2023年11月,周某申请伤残鉴定并被认定为构成8级伤残。

2024年,周某向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即要求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周某当年确系因工受伤的,社保局同意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万元给周某。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1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也就是说,通过这一点来判断,周某当时的基本工资约为4800元。

但因社保局只是给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未核定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周某不服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社保局还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其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二次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27万元。

仲裁支持周某的诉求,但金额为21万元。

社保局不服并告上法庭。法院支持社保局的诉求,判定撤销案涉仲裁裁决书。

但周某也不服,遂又将社保局告上法庭。

社保局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到本案,周某系因犯贪污罪被主管部门开除公职的,不符合上述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形。

社保局的意是,周某被开除公职(合同终止)前,没有提出就丧失上述相关待遇。

一审法院支持社保局的决定,并驳回周某的诉求,但周某还是不服并提出上诉。

社保局答辩称:

周某被开除公职后,用人单位未再为其缴纳过保险,故其已丧失享受待遇的资格。

《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周某上诉时称:

《社会保险法》第38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社保局的工伤认定书已认定其系在职时因工作原因导致受伤的。故其之后被开除并不能导致其丧失之前所应当享受的待遇。

二审法院认为:

《公务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公务员工伤后离开机关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内容享受相关待遇。”

也就是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给予的救治和补偿,因此,不应受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解除原因等因素的影响。

但《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社保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即周某想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能去找原用人单位要,社保局无支付义务。

综上,二审法院改判社保局应当核定并支付周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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