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男子定了一辆13.3万的别克君威,带着14万现金去提车,不料,4S店变卦,说13.3万不能卖,还要上公司户,男子不同意,当初和销售约定好,133000元全款买车,工作人员却告知,领导没有同意销售卖这辆车,男子:感觉被套路了!
2025年2月25号,郭先生提着14万现金,来到周口的一家4S店准备全款提车,那是一辆别克君威,他很相中。
可是,到了4S店里,却发生了让他始料未及的一幕。
事情还是要从头一天说起,郭先生想买车,没事就在网上看相关信息,想选一辆适合自己的车。
这不,他看到了一辆别克君威挺满意,就在平台留了电话。
没想到,周口的一家4S店的一个销售给郭先生打电话,问他什么价格?
郭先生说,人家已经报过价格了,是133000元,所以,自己想买这辆别克君威车。
销售告诉郭先生,他们也能做。
郭先生是真心想买车,他特意在微信上和销售确认了车辆的相关信息,以及自己的要求。
他对销售说:“全款、不分期,不置换,包含保险、全险、购置税、上牌费,全车贴膜,脚垫,行车记录仪,价格133000元。白色车漆,25年1月的车,当天提走。”
销售也确认说,是的。
这下,郭先生心里有了底,在2月25号一大早,他和朋友开车100多公里赶到4S店,8点多就到了。
然而,让郭先生没想到的是,到了店里,对方却变了卦。
4S店提出,这辆车必须要上他们公司的户。
郭先生不干,过了一次户到我这里,这样自己是接受不了的。
对方又和郭先生解释说:销售报的133000元的价格是卖不了的,不过,上他们公司的员工价的话,可以便宜一点给郭先生。
郭先生很气愤,既然这样为什么不提前告知自己呢?这样起码自己心里有个数了。
这弄的什么事啊,郭先生认为他们就相当于把自己骗了过来,再给自己说133000元的价格卖不了,这谁能接受得了。
郭先生找到了记者说了这个情况,他无奈的说:“我就感觉被套路了一样。”
随后,郭先生和记者来到4S店想要个说法。
郭先生问对方,为什么不提前说?你要是提前跟我说,我也不会过来,愿买愿卖,可是,那个销售还说我属于偷鸡不成蚀把米。
4S店的工作人员却说,牵扯到这个价位的话,全款价位,但是上的话是咱公司的试驾车的户。
可郭先生对此并不知情,而且,销售也没有提前告知。
工作人员解释,因为郭先生没有签合同,而且,销售也没有收取他任何定金。
不过,销售之前肯定会告诉郭先生,另外,郭先生和那个销售是怎么说的,他们不知道。
此事中,郭先生虽未交定金,但是,他已经和销售就购车事宜达成一致。
《民法典》第490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郭先生是没有交定金,但是,他和销售在微信上就购车事宜,包括价格、配置、提车时间等,达成一致。
郭先生已经明确表示愿意全款购买车辆,并前往4S店提车。
而4S店却单方面变更了合同内容,认为133000元价格卖不了,这可能构成违约,4S店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甚至,工作人员还埋怨郭先生,你怀疑他这个价格不真实,你来了不止一趟,别的销售都不会卖给你,为啥他能卖给你?你为啥不持一个怀疑态度去看待呢?
此事中,4S店工作人员将责任归咎于郭先生未持怀疑态度是不成立的。
作为经营者,4S店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
4S店销售没有如实告知郭先生车辆信息和价格情况,违反诚信原则。
郭先生对此有些无语,合着他们销售卖车可以随便忽悠,还要消费者自己来辨别。
随后,郭先生反问,销售是你们店里的,他提供的价格,说的话,他不代表你们4S店吗?
记者也问工作人员,上到谁名下不是非常重要吗?这一点不提前告知郭先生,反而把责任怪在客户身上?
对方立马说没有,可以去联系卖车给郭先生的销售核实一下。
而后,给郭先生的回复说,销售已经告知。
郭先生反问,有什么证明或者证据,比如录音,聊天记录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这时,工作人员终于说了实话,领导压根就没有同意销售卖这个车。
此事中,销售在卖车前未如实告知郭先生车辆需要上公司户而非个人户,还有价格无法按照之前约定的133000元成交,这可能构成欺诈行为。
4S店问郭先生有什么诉求?
郭先生要求对方道歉,并赔偿来回100多公里的路费成本300元。
最后,4S店工作人员表示可以,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