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卖的腐竹过期了,必须退一赔十!”广东,一男子在超市花5.5元购买了一包腐竹,随后以腐竹过期1天为由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在遭到拒绝后,遂一纸诉状将超市诉至法院,对此,法院这样判了!(来源:广州日报) 事情是这样的,2024年1月4日,王某在当地一家超市选购了一包标价为5.5元的腐竹付款后,发现腐竹的生产日期是1月2日,过期日期为1月3日,显然,这包腐竹已然过期了1天。 于是,王某找到超市老板进行协商,要求超市一方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其赔偿1000元。 超市一方可能认为涉及的金额并不是很大,而且腐竹才过期一天,并不会产生什么危害,因此便果断拒绝了王某。 王某随后通过网络平台投诉处理未果后,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了法院。 王某的态度很明确,他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购买的腐竹过期,存在食品质量与安全问题,超市一方就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进行赔偿,自己是在正当行使权利。 那么,法院又会怎样认定呢?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超市一方作为食品销售者,有义务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本案中,超市销售过期1天的腐竹,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上述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且根据王某提交的票据及过期腐竹,足以证明超市的确存在违法事实。 故法院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诉求,超市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王某支付1000元。 那么对于这个结果,有网友持不同的意见,认为超市平日理货难免存在疏忽,且并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此外,王某这样计较,且对相关法律如此精通,不排除其知假买假,以此牟利。 这样一来,如此判罚有失偏颇,对超市处罚实在过重! 显然,这种说法有一定的片面性。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过期食品存在变质、滋生细菌等风险,即使此次未造成实际损害,也不能忽视潜在危害。 之所以法律这样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更加强调食品经营者的严格责任,促使其确保食品安全。 换句话来讲,食品安全并不是小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断不可存在侥幸心理,否则,一旦出事,后果难以估量! 再者而言,即便王某真的存在知假买假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而言之,只要王某购买行为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法律就会支持他的索赔请求。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职业打假行为也会倒逼企业和商家自律,更加重视产品质量和合规经营。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打假行为都合法!如果打假人存在恶意打假、敲诈勒索等行为,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说到底,食品安全大于天!任何践踏食品安全底线,置公众身体健康安全于不顾的行为,都应当予以严惩,这也是《食品安全法》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予以重罚的本心与初衷,旨在守护人们舌尖上的安全。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食品安全法实用版
“你们卖的腐竹过期了,必须退一赔十!”广东,一男子在超市花5.5元购买了一包腐竹
沛山评生
2025-03-22 21: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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