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与女网友认识2个月便登记结婚,岂料,两人还没有共同生活,女网友就生下一男婴。经过医学鉴定确认双方没有生物学关系。男子因此受到打击,后成精神残疾。事后,男子将对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女网友归还彩礼70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可女网友却辩称,彩礼只有10800元,其他均为赠与,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戴某性格内向,只有在网络上才有勇气打开心扉。数年前的一天,戴某通过网络认识了女子刘某。
两人聊了两个月之后,刘某就催着戴某结婚,双方在当地举行婚礼,在婚礼现场,戴某给了刘某7万元的彩礼。
次年刘某生下一名男婴,可戴某却发现,孩子跟自己长得一点也不像,便偷偷进行了医学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戴某与孩子确实不存在生物学关系。
巨大的舆论压力,让戴某心理受到伤害,并造成心理残疾。
事后,戴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刘某返还全部彩礼,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戴某所依据的,正是《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院一审查明,刘某在婚前隐瞒了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并生下孩子,对戴某造成了精神侵害。另查明,在婚礼当天,戴某支付给刘某10800元,用于购买首饰以及彩礼。
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刘某与戴某离婚;孩子由刘某抚养成年,小孩抚养费由刘某自行承担;刘某返还戴某结婚彩礼10800元;刘某给予某某经济帮助20000元。
宣判后刘某、戴某均不服,并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刘某认可戴某给了10800元,但是刘某又给了戴某母亲5000元的红包。
第二,刘某与戴某在家里并没有共同生活过,但是在刘某的娘家,两人共同生活过。
第三,戴某认为,按习俗给付刘某购买金器的现金、送喜日支付的现金、打发的费用等41700元,皆发生于结婚前、结婚时,且与结婚目的紧密相联,故该部费用属于彩礼的范围,原审仅认定男方给付女方用于购买金器的现金10800元为彩礼不当。
二审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彩礼数额如何认定;戴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可否得到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彩礼不限于礼金,可以是价值较大的任何财物形态,既包括金钱、动产等有形财物,也包括有价证券等无形状态的财产权利,故原审仅认定10800元彩礼不当。
隐瞒与他人怀孕的事实,是违反夫妻之间诚实义务的,本案中,女方是明知怀有他人身孕,却刻意进行隐瞒,主观上是故意的,虽然每个人都享有隐私权,但隐私权的行使不能对抗社会的一般公序良俗与人伦,需符合一般的社会公德的认同。
综上法院判决,刘某返还戴某结婚彩礼20850元;刘某给予戴某经济帮助5000元;支付戴某精神损害赔偿15000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