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男子开车时不慎和一女车主发生纠纷,对方拿起手机对着男子一顿拍,回家就把他挂

重瓦下庆 2025-03-30 10:29:13

山西,男子开车时不慎和一女车主发生纠纷,对方拿起手机对着男子一顿拍,回家就把他挂到朋友圈,还找到男子社交账号,对着他“一顿输出”。男子被骂得受不了,就到派出所报警,谁知女子到后上来就说自己是xx局的,想让她道歉不可能,男子有本事就去告她。事后,女子一番操作更是吓得男子连门都不敢出了…

据大风新闻报道,3月28日下午5点30分左右,正值交通晚高峰,路况有些复杂。

此时,一男子正开车行驶在路上,一个没注意,就和另一辆车发生了轻微摩擦。

虽然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碰撞,但他还是本能地踩下了刹车,观察了下情况。

见也没发生事故,男子心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打算尽快离开。

可当他松开刹车,往前溜了一点时,却发现对方车主并没有动,男子再次踩下了急刹。

这时,他注意到对方竟掏出手机,开始对着他录视频,这是要干嘛呢?男子很疑惑。

不过看到对方是个女士,他不想与之争执,于是选择倒车,想让女车主先走。

然而,女车主似乎并没有离开的意思。男子无奈,只好从她的车头处绕行。

离开后,男子以为事情也就结束了,然而,事情远没有他想象的那么简单。

事发1小时后,男子朋友突然给他发来一张截图,说有人在朋友圈骂他。

男子一看,顿时愣住了。原来,那个女车主竟把事发时她拍的视频传到朋友圈,把男子连人带车曝光了出来。

女车主连发了好几条朋友圈,每一条都用难听的话辱骂男子,指责他没教养。

更让男子感到不安的是,女车主不知道用什么方式找到了他的社交平台账号,还开始通过私信、评论对男子口吐芬芳。

男子活到现在,从没见过这架势,两人只是在路上发生了点小摩擦而已,他也主动让步了,不至于吧?

因为不知道对方接下来还会做出什么过激的举动,晚上7点,男子来到派出所报警。

女车主接到消息,也来到派出所,可她一上来就自称是司 法 局的,言语中透露出一种不屑和傲慢。

亮明身份后,女车主就开始问男子哪里人?家里做啥的?似乎很想要了解男子的背景。

男子觉得,他的信息对方无权过问,他报警就是为了处理对方骂他这件事,现在要就事论事,不要扯别的。

而民警看了看女车主的朋友圈,明确指出她的行为就是辱骂,让她向男子道歉。

谁知女车主却说,我凭什么道歉?我就不道歉!男子有本事就去告她好了呀。

女车主这一出,让所有人都束手无策。离开派出所时,女车主再次当着民警的面对男子一顿输出,言语之恶劣,让在场所有人都感到震惊。

谁知到了3月29日,女车主依旧没有收手,她再次私信男子,说你别我车,连个道歉都没有?我是局里头的,遇事不怕事!

女车主接二连三的骚扰,让男子心生恐惧。他从外地来本地工作了2年,一直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地方,可女子的出现却让他开始对这个地方有了阴影。

他不知道女车主究竟什么背景,他生怕自己工作和生活会受到影响,导致他现在连门都不敢出,每天都在压力和焦虑中度过。

记者后来联系到了当地司 法 局,对方表示确实有女车主这个人,目前正在调查此事,后期会给出回复。

那么,面对女车主不断的辱骂骚扰,男子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女车主在朋友圈公开发布辱骂男子的视频和文字,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男子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依法对女车主进行处罚。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女车主在朋友圈公开曝光男子的肖像,并配以辱骂性文字,属于侵害男子肖像权的行为。男子有权要求女车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女车主通过社交平台对男子进行连续的辱骂和骚扰,属于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男子有权要求女车主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对于男子的遭遇,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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