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女子将吃剩下来的治疗红斑狼疮的药物拿去转卖,以缓解经济压力,获利300元

雷雷说趣 2025-04-01 19:53:04

浙江,一女子将吃剩下来的治疗红斑狼疮的药物拿去转卖,以缓解经济压力,获利300元。可谁知买家在收到药后,竟将女子给举报了。法院认为女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贩卖精神类药物,已经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1个月,以及罚金。但女子认为自己只是穷,为了省钱而已,并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目前,二审已开庭审理。 (来源:红星新闻) 22岁女子马某在毕业后进入一家公司实习,然而在实习期间,马某多次晕厥,甚至出现四肢无力,生活不能自理。 马某的家人十分担心,将其送去医院治疗,医生经过诊断后,确认马某患上了系统性红斑狼疮以及狼疮性脑病。 这个消息对马某来说无疑是沉重的,他们认为这个疾病非常难治。后马某因为这个疾病导致经常失眠,她去医院开了一些精神类药物思诺思。 在经过几个月的服药后,马某的情况有所好转,不再需要服药,毕竟副作用还是很大的。而马某本就是在实习期,因为生病导致无法正常工作,收入不多。 因此,马某打算将剩下来的5板思诺思给卖了换点钱。之后,马某通过网络将5板药分别卖给了广州和浙江的一名买家,共收入300元。 可是浙江的买家董某并不是因为生病了才找马某买药,他是因为患上了毒瘾,而当董某将实情告诉马某时,马某并没有理解什么意思,她仍单纯的认为自己只是处理剩余药物。 后董某因吸食毒品被警方抓获,从而查到了马某身上。 再后来法院就以马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1个月,以及罚金2000元,同时没收了300元的非法获利。 可是马某觉得自己十分冤枉,自己只是因为穷,想要省点钱才卖了几板思诺思,自己也不知道思诺思是毒品啊。因此,她提起了上诉。 1、既然思诺思是精神类药物,为何医院能卖,马某不能卖? 首先,《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也就是说,马某所售卖的思诺思,其实属于毒品。 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是需要用到精神类药物的。比如:牙齿根管治疗时就需要打麻药,做手术时也需要麻药,如果失眠了需要吃安眠药。 因此,这种精神类的药物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但是为了把控这种药物,需要医院开具处方才能购买,这也是为了防止有人吸毒。 其次,售卖药品是需要经营许可证的。 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从事药品批发或者零售活动的,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因此,医院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而马某没有这个证件,所以她就无权售卖哪怕是吃剩下来的药品。 马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相关部门可以对马某进行行政处罚。 2、那马某如果不知道思诺思是毒品,她只是为了省钱,为什么要定罪? 《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从这项规定来看,马某只要主观上明知思诺思是毒品,且故意售卖的,的确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马某现在明确表示,这些药品本就是自己吃的,只是因为病好了,所以为了省钱才卖的,并不知道这些药品是毒品。 既然如此,马某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并不统一,那就不能定罪量刑。 可是马某在向董某出售思诺思时,董某明确表示:“我并没有生病,如果不是有瘾也不会来找你买药。”马某随后表示没听懂什么意思。 从这点来讲,马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能从中理解到具体的意思,人家董某自己都说了没有生病且有瘾,那马某就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哪怕是网上查一查也好。 因此,要说马某一点责任也没有,也实在说不通。 如果认定了马某无罪的话,那说不定以后就会有人将吃剩的精神类药物大肆售卖,或者形成一个产业链,到时候只要说自己什么都不知道就行了,这不是在开口子吗? 最后,我们认为马某是有罪的,但可以按照情节显著轻微不判刑,给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毕竟人家还在实习,不能因为背上一个罪名而丢了前途。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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