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死亡,医院主责赔84万

西南李军 2025-04-07 15:01:18
[向右R]2018年6月17日,陈某以“停经38+6周”为主诉,住院于A医院,次日行剖宫产,于16:25娩出一男婴,Apgar评分为9-9-9。 [可怜R]新生儿出生后,在转诊途中病情加重并死亡。 [打卡R]根据患儿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及尸检病理结果,患儿死亡原因为: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 后续,双方未能协商妥当,于是陈某便将A医院诉至法 院。 [暗中观察R]经过鉴定,得出鉴定意见: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儿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一R]剖宫产儿系高危儿,但医方术中未请儿科医生到场;[二R]新生儿出生后面色稍青紫伴呻 吟,吸氧2小时后,紫绀及呻 吟加重,医方未能及时识别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的临床表现、处理不到位,仅给予低流量吸氧,至18:20才请儿科会诊,建立静脉通路;[三R]转诊上级医院途中抢救措施不到位。) [爆炸R]综合考量A医院诊疗行为与新生儿死亡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现行医疗技术发展水平、医疗行业的风险状况等因素,法 院酌定由A医院承担75o/o的赔偿责任,赔846252元。

0 阅读:35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