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女子因琐事与同事产生隔阂,并产生了报复的心理。事发时,女子趁着同事熟睡,手持菜刀对同事的脖颈及腿部进行击砍。其他同事听到动静将女子拉开并报警。后经鉴定,同事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达到轻伤一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女子有期徒刑5年。女子不服提起上诉,称自己系限制刑事能力人,且还有2名正在上学的子女需要抚养。二审给出了不同意见!
(案例来源: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过某与张某是同事关系,两个人在两年前,因为琐事产生了隔阂,彼此之间谁也不服谁,时间一长,过某情绪激动,产生了要报复张某的想法。
事发时,过某趁着张某正在睡觉,拿出提前准备好的菜刀,分别向着张某的脖颈、腿部砍去。张某吃痛进行躲闪,期间,张某趁机夺过菜刀。
过某准备夺回菜刀继续对张某进行击砍时,其他同事听到动静,将过某与张某拉开并报警,张某也被紧急送到医院进行治疗。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的调查结果,以及对目击证人的供述,认定过某涉嫌故意杀人,遂将过某移交至检方提起公诉。
故意杀人罪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一审认为,过某因与张某有隔阂,从而产生了报复的心理,手持菜刀对张某的脖颈等要害进行持续性砍击,并造成张某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胫前肌断裂等伤害,其主观恶意较强,意图就是剥夺张某的生命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过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附带民事赔偿62942.9元。
宣判后,过某不服认为量刑过重,并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过某患有精神类疾病,在案发时,系限制刑事能力人,无法正确判断自己的行为。
第二,同事将过某与张某拉开后,过某随即停止了对张某的继续伤害,且在同事报警之后,过某一直留在原地等待。
第三,到案后,过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存在自首情节。
第四,过某家中还有两个正在上学的子女需要抚养,请求法院从轻进行处罚。
等等。
二审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过某在主观上是否有杀害张某的故意,事发时过某是否为限制刑事能力人。
二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时认为,经专业鉴定,过某患有相关的疾病,关于事发时是否是患病状态,结合目击证人的供述,过某在清醒之后自己放弃了继续行凶,在得知同事报警之后,也没有离开现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该认定为自首。
另查明,在二审期间,过某赔偿了张某8万元,张某也对过某表示谅解。
综上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量刑予以调整。过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