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游泳之后,到更衣室洗澡换衣服,她刚穿好上衣,扣子都还没有扣好,帘子就被一名男子掀开,她大叫了一声,男子离开,随后她要游泳健身房赔偿1万元,他们不同意,女子就叫来调解员,调解员进男更衣室看结构,赵女士也要跟着进去,不料她看到了光着膀子的男子,她狼狈出来,调解员就说了:你不也看到别人没穿衣服了吗?女子却生气地说道:男的跟女的能一样吗,他只是光着膀子,你知道我光的是哪里吗?
据1818黄金眼6月18日的报道,6月14日的晚上,赵女士像往常一样到游泳健身房,去那里舒展伸脚,痛快地游几圈,锻炼锻炼身体。
她游了一圈又一圈之后,终于感到整个人都舒畅了,此时已经是晚上了,她也开始肚子咕噜噜地叫了。
她结束了游泳,进了更衣室去洗澡,游完泳的她,打算洗澡就去外面吃美食。
洗完澡之后,她就在镜子前穿衣服,这本来是很正常的,她经常在这里游泳,都没发生过什么意外。
但是这一次,她刚穿好上衣,她正对着镜子看扣子有没有扣好,结果她从镜子里看到,有一个男子掀开的帘子,正在看着她。
赵女士吓了一大跳,大叫了一声:“谁呀?你想干嘛?”
男子听到叫声,愣了一下,赶紧转身就跑,赵女士只看到那个男的是穿浅衣服的,并且是短头发的。
发生这样的事情,赵女士穿好衣服,依然惊魂未定,她很生气。
这时,前台的女工作人员也过来了,赵女士就要看过道的监控,看看到底是谁干了这件事,但是工作人员告诉她,他们这里没有监控。
发生这样的事情,她还不知道是谁干的,她觉得这都是游泳健身房的责任,于是要求赔偿1万元,但是游泳健身房的人没有同意,双方报了警,也没有解决这件事情。
于是赵女士就找来调解员曝光此事, 面对调解员的到来,一位男工作人员说,这可能一切都是误会。
他要带着男调解员进男更衣室,然后跟调解员解释,男子是看不到赵女士的。
为什么看不到呢?男工作人员说,他们这里的男更衣室和女更衣室是面对面的,门口就是一道帘子隔着,帘子里面还有一个屏风,屏风里面才是镜子,所以人在里面换衣服,穿衣服是看不到的。他说这一切可能都是误会。
说完他就朝男更衣室喊了一声,里面没人回应,他就带着调解员进去看更衣室的结构。
赵女士看到他们进了男更衣室,她也跟着进去了,不料一个光着膀子的男顾客洗完澡出来了。
看到这情况,调解员赶紧出去,赵女士也狼狈地跟了出来。
调解员看完男更衣室的结构,如果男女更衣室的结构是一样的,他觉得这一切可能也是误会。
他跟赵女士说:“刚才你也看到男顾客光着膀子了,这也没有啥呀!”
赵女士一听这句话就很生气地说:“男的跟女的能一样吗,刚才那个男的只是光了膀子,你又不知道我光的是什么!”
看着赵女士又生气了,工作人员就赶紧表示,现在民警那边还没有出来结果,等那边出来结果,再说赔偿的事情,他说赵女士因为这件事要1万元赔偿,实在是太多了。
那么赵女士要1万元的赔偿多吗?
1、赵女士更换衣服的时候,如果这个男子是故意的,就要追究那个男子的责任,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重,处罚会更严厉,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况下,帘子外面写着大大的几个字:女更衣室。男子不可能没有看到,在这种情况下,他要是故意的,他还是会去看的,应当制止这种行为。
2、如果这是一场误会,那么就不能追究男子的责任,但是由于游泳健身房没有设计好,游泳健身房就存在失误,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女士说里面的那个屏风是可以调节位置的,那她就有可能已经被男子看到了,游泳健身房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赵女士索要1万元是精神损失费,如果这件事给赵女士造成很大的精神困扰,她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只是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到底多不多,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衡量。
那么你认为赵女士要1万元的赔偿多吗?来源:1818黄金眼 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