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康女子遭入室抢劫,为了保护13岁女儿遭受了歹徒的残忍折磨,歹徒被判死缓家属不满

一目年华 2025-06-25 13:29:16

浙江永康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案件。36岁的李某带着13岁的女儿在自家服装店上班,女儿上楼拿作业后失联。李某上楼查看,发现女儿被绑,歹徒持刀威胁。歹徒残忍折磨李某致其重伤,后点外卖并报警自首。李某虽保住性命,但伤势严重,大脑萎缩,四肢瘫痪,需24小时护理,治疗费用高昂。歹徒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其家属拒绝赔偿。

从法律角度看,歹徒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他虽有自首情节,但犯罪未遂,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处死缓。这一判决虽符合法律规定,但对李某的家人来说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歹徒的行为极其恶劣,应判处死刑,并且其家属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一方面,我们对李某的遭遇深感同情,她为了保护女儿遭受了如此大的痛苦;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了法律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严谨性和复杂性。法律既要维护正义,也要考虑各种情节和后果,确保判决的公正合理。

法院的判决是基于《刑法》的相关规定。《刑法》第263条规定,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男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同时,男子让李某作出选择,要么她死,要么她女儿死,这说明男子在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男子用工具勒住李某的脖子,试图将其杀死,这说明男子在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男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男子虽然实施了杀人行为,但李某并未死亡,所以男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未遂。再加上男子有自首的行为,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这两种情节。根据《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对于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因此,法院最终判处男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如果男子在两年的缓刑期间内没有再故意犯罪,后续的刑期将转变为无期徒刑。这一判决虽然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对于李某的家人来说,他们仍然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歹徒的行为极其恶劣,给李某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经济负担,歹徒家属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大家对这起案件的看法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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