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慈溪一位84岁老太岳某外出捡废品时,擅自翻动他人停在路边的三轮车,结果车辆突然启动,将其拖行数米后致其摔倒受伤。老太将三轮车车主李某和物业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6.7万余元。车主李某觉得老太无理取闹,但法院最终判车主担责。
事发当天下午,岳某推着助力车在小区内捡废品。监控显示,16时47分左右,岳某来到李某的三轮车旁,看到车厢里有废纸板,便踩着踏板准备上车拿走。此时,三轮车突然启动,因车把手拐向右边,车辆向右转弯,导致岳某从车上摔下,整个过程仅持续约20秒。岳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不少。
出院后,岳某找到物业,物业调取监控找到李某,并转达赔偿要求。李某觉得莫名其妙,认为岳某自找,且不知三轮车为何突然启动,听说车有过接触不良、未插钥匙也能启动的情况。李某还表示,车属于公司,他只是借来用,不应担责。
岳某又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但物业认为与己无关,已在小区张贴禁停标志,李某违规停放,事故应由他负责。物业无法预料岳某会爬三轮车及摔倒,故不担责。
岳某见双方都不肯赔,便将他们告上法院。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岳某需证明李某和物业存在过错且与摔倒受伤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物业已设非机动车停放点,李某违规停放,但物业尽到提醒义务,岳某摔倒是车辆故障所致,非违规停放所致,物业无法预料,故物业无过错。
李某陈述车属公司且有故障,他应重视,将车停在停车区并安排人员看守,避免自行启动。但李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岳某未经允许擅自爬车,自身也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起因、过程和结果,认定李某承担40%责任。确定岳某实际损失为12.8万余元后,判决李某赔偿岳某5.1万余元。
注:图片源自网络,非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