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室逃脱的惊魂:一场游戏引发的赔偿争议 晚上,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路的一家密室逃

侃文的柯静 2025-07-01 16:24:07

密室逃脱的惊魂:一场游戏引发的赔偿争议

晚上,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路的一家密室逃脱店里,一场意外打破了原本的游戏氛围。谢某雨,一位热爱冒险的年轻人,通过美团购买了石家庄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的密室逃脱游戏门票,准备和朋友们一起体验一场刺激的“密室追逐”。

然而,游戏的刺激很快变成了痛苦。在一片漆黑的游戏现场,照明不足且没有任何预先提示的情况下,谢某雨在下台阶时扭伤摔倒,重重地撞在了不锈钢道具上,右上臂剧痛难忍。朋友们听到她的呼救声,急忙将她送往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经诊断,谢某雨右肱骨骨折,需要立即进行手术。手术后,她住院4天,医疗费高达14995.34元。

谢某雨认为,密室逃脱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游戏现场照明不足,没有设置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如软垫等防护设施,导致她受伤。她要求石家庄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并要求成都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她还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游戏门票费用197.6元,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

然而,石家庄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成都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此未作任何回应,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谢某雨无奈之下,只能将希望寄托在法律上。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仔细审查了谢某雨提交的证据,包括门票支付凭证、报警案件登记表、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发票等。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谢某雨的误工期为27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谢某雨因游戏受伤的事实。

法官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石家庄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密室逃脱游戏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谢某雨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然而,谢某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游戏过程中也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

关于各项损失,法院逐一进行了认定。医疗费14995.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44089.15元、护理费14696.38元、交通费18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79860.8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谢某雨未进行伤残鉴定,不予支持。门票费用197.6元,不属于因受伤产生的损失,不予支持。律师费3000元,因谢某雨提供了委托合同、支付凭证和发票,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石家庄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谢某雨各项损失共计55902.61元,成都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871元,由谢某雨负担1622元,二被告负担1299元。公告费650元,由二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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