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变“社 死现场”!上海,一对新人的大喜之日,600位宾客眼睁睁看着大屏幕突然跳出20秒不堪入目的图片,全场哗然。新人精心准备的浪漫瞬间沦为尴尬笑柄,颜面扫地,备受煎熬。新人追责时,几方却踢皮球,婚庆公司说“是司仪公司的人播的,且图片不是新人的”,司仪公司说“DJ是临时帮忙的”。忍无可忍,新人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公开道歉,索赔5万元。经过审理,法院这样判决。 7月12日,据大象新闻报道,新人小李与小张与某婚庆公司在2023年3月签订《婚礼服务合同》,委托其统筹婚礼,约定服务报酬总价为59,000元。 婚庆公司随后将司仪服务分包给某司仪公司。婚礼当日,婚庆公司派1人负责外场,司仪公司派司仪、督导、DJ共3人负责主持、引导及音视频播放。 新人入场环节,大屏幕在播放新人视频后,突然弹出陌生人的不雅图片并持续20余秒,引发600名在场宾客议论纷纷。新娘小张称宾客误以为图片是她本人,倍感羞辱;新郎小李表示精心准备的婚礼沦为笑谈。 新人以人格权受侵害、遭受严重精神损害为由,起诉要求两公司在网络平台公开道歉并连带赔偿精神损害5万元。 婚庆公司认为,图片属“恶意弹窗”广告,未中断婚礼。而且,图片不是新人的照片,故无损其名誉。关键是,影响仅限现场亲友,公开道歉范围过大,责任在司仪公司。 司仪公司认为,图片属“恶意弹窗”,婚礼进程影响小。而且,依约DJ仅负责音乐,视频播放属临时帮工,且以婚庆公司名义服务,故不担责。 那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990条规定,明确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权利,并兜底保护“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婚礼作为承载重大精神价值的专属仪式,现场突发的不雅画面破坏庄严氛围,使新人在核心社交圈中陷入窘迫,直接侵害其人格尊严权及对婚礼的精神性支配利益,无论图片主角身份如何。 而《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婚庆公司在和新人小李与小张签了总包合同,司仪公司签了分包合同。问题出在“视频播放”这项关键任务上。司仪合同里说DJ只负责音乐,视频播放是谁的活儿?合同没说清!这就埋下了第一个雷。 因为人手不够,婚庆只派1人管外场,司仪派3人但按约定DJ不管视频,两家公司现场口头协商让司仪的DJ临时去兼顾远在二三十米外的视频播放。这等于在原合同框架外,临时增加了一项重要职责给DJ,且没有明确这个DJ此刻到底代表谁干活,是帮婚庆的忙?还是司仪公司额外服务?这是第二个雷。 DJ要兼顾音乐和远处的视频,分身乏术。当不雅图片弹窗发生时,无论是婚庆的还是司仪的,现场没有任何一个工作人员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导致尴尬画面持续20多秒。这暴露了双方在现场执行层面的共同疏忽,没有为这个关键环节安排足够的、专注的人手。 正是因为婚庆公司与司仪公司人员安排不当、分工不明共同造成本次管理事故。 无论图片怎么来的,管理漏洞导致其长时间未被处理,责任就在提供服务的两家公司身上。他们是共同过失侵权。 在本次诉讼中,新人小李与小张索赔了5万精神损失费。 法院指出,婚礼的不可复制性和情感价值使得此处的精神伤害远超普通场合,新人陈述的“寝食难安”、“婚礼变成心理阴影”、“回忆遗憾”符合常理。婚礼录像、照片甚至日后的纪念日都可能勾起痛苦回忆。 本次事件带来了现场亲友的负面评价和回忆上的遗憾。在600位亲友面前“出丑”,对新人后续在亲友圈中的心理状态和形象感知必然产生持续负面影响。 法院承认损害严重,但也需考虑责任大小、过错程度、本地经济水平和行业实际。而新人主张的5万元索赔金额偏高。 一方面,本次事件的损害主要发生在婚礼现场亲友圈内,并非全网传播。 另一方面,虽然未明说,但总服务费5.9万是潜在背景,通常判赔约20%在类似服务合同纠纷的精神赔偿中相对合理,以体现补偿与惩戒的平衡。 同时,因为新人没有证据表明不 雅图片或被误解的信息扩散到了更广泛的网络空间或社会公众。 若强行要求婚庆公司等在网络平台公开道歉帖,相当于主动将这件原本局限在亲友圈的尴尬事件,在全网陌生人广播。这很可能造成“二次伤害”,让更多人知道这件新人极力想淡忘的事情,反而可能扩大负面影响。 而直接向两位新人书面道歉,是最直接、最尊重、也最能控制影响范围的补救方式,也足以表达责任方的悔意和对新人遭受痛苦的承认,足以安慰新人及其核心感受,避免了不必要的扩散。 最终,法院判决两家公司必须书面诚恳道歉,并共同赔偿新人精神损失费12000元。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呢?
婚礼变“社死现场”!上海,一对新人的大喜之日,600位宾客眼睁睁看着大屏幕突然
洋仔说法
2025-07-14 21: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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