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伺候瘫痪母亲5年,母亲去世后,按协议他一人继承母亲的房子,不料,房子要拆迁,三哥跳出来要平分补偿款,其他3兄姐说:当年没时间、没钱照顾老人,愿意男子一人拿补偿款。三哥却不认当年协议,和男子对薄公堂,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老人瘫痪了,家里有5个子女,谁来照顾老人?如果一个子女照顾,房产就他一人继承,当他得到好处后,其他兄弟姐妹反悔又该怎么办? 20多年前,陈大娘生病瘫痪在床,这对老人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她无法动弹,身边根本离不开人,这时候也正是需要儿女关心照顾的时候。 好在陈大娘有5个儿女,儿女多了,负担相对能轻一些,另外,陈大娘自己还有一套房子也是养老的一份保障。 5个儿女到一起和母亲陈大娘商量了一下,按照她的想法,让家里的最小的老五照顾他。 就这样,陈大娘的5个儿女凑到了一起,商量好了之后,一起签了一份协议。 协议内容大概如下:陈大娘小儿子老五负责母亲的全部的生活起居。 住院费、医药费,还有丧葬费都由老五全权负责。 另外,陈大娘的退休工资拿出来,给一名没有生活来源的子女。 当然不能让老五白白付出,陈大娘的那套房子等她百年后,就由老五一人继承,其他四个兄弟姐妹放弃继承。 5个子女签完协议后,老五就负责照顾起了母亲,从吃喝拉撒到求医问药,一直悉心照顾母亲5年。 母亲去世后,老五给母亲办了丧事,承担了丧葬费用。 而老五也顺理成章的按照协议继承了母亲的房子。 也许是好人有好报,2019年,陈大娘的这套房子要动迁,也就是说,老五能拿到不少拆迁款。 万万没想到,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老五的三哥没经住考验,他直接翻了脸,说什么也不承认当年签下的协议了,竟要和老五平分拆迁补偿款。 不过,其他三个哥姐没有这么利欲熏心,对弟弟老五的付出他们是看在眼里的,也是理解的。 三个哥姐表示,当年有的因为没时间,有的因为没有钱,对老母亲陈大娘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所以,老五照顾了母亲5年,应该获得全部补偿款。 但是,三哥就是不同意,偏要平分拆迁款。 本该和睦的一家兄弟,因为补偿款对薄公堂。 而其他三个哥姐顾念手足情义,都不愿意为了补偿款和老五翻脸,更不愿和他对薄公堂。 那法院会怎么判定呢? 5个子女签订的协议有效吗?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首先,5子女是在平等协商后签订的协议。 而且,老五按照协议约定,已经承担照顾瘫痪母亲5年,并承担医药费、丧葬费。 其他子女均同意放弃继承,而陈大娘的退休金用于资助困难子女。 因此,5个子女当年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 其次,老五五年如一日的照顾瘫痪母亲,母亲去世后,他操办了丧葬事宜,实际上,他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 而三哥并没有履行任何义务,他没有照顾母亲,却在母亲去世后,要分房的补偿款,一方面违背公序良俗,一方面不遵守协议约定,也违背诚信。 按照协议约定,老五应该继承母亲陈大娘的房子。 《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就算房产未过户,也不影响老五的继承权。 另外,征收补偿款属于遗产转化形式,老五作为合法继承人可主张权利。 三哥的不认可当初的协议,要求平分补偿款,实质是逃避赡养责任后谋取利益。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三哥的全部诉求。 判决后,双方都没有再上诉。 有人说,你娘生你,抚养你辛苦长大,瘫痪了,丢给小的,一分钱不出不管不顾,房子给小的很合理,协议你也签字了。 房子拆迁了,为了利益,不管不顾亲情,不管兄弟照顾瘫痪老人,没日没夜的辛苦。 这下好了,法院公平判决,撕破脸了,反正你也不 要 脸。落了个不要脸的坏名,钱一分没有,划算不?所以,闹这出有啥意思? 也有人说,要是我,得到补偿款会分给其他兄妹一点,除了那个起诉的兄长,看能不能把他给气死,反正已经撕破脸皮了。 其实,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就算没有房子,子女也是有义务照顾老人的。 如果一个子女照顾了老人,另外的子女也要摆正良心,如同案例中的其他三个哥姐,理解并支持老五,他既然付出了,也该肯定他的付出,他拿了房子也是合理的。 如果,像三哥那样在利益面前出尔反尔,不顾手足亲情,最后也是众叛亲离的下场。 你觉得谁照顾老人,谁继承遗产,合理吗?
“丧尽天良!”上海,男子不顾母亲留下遗嘱,在母亲出殡当天逼着妹妹放弃遗产继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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