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19岁小伙第一次背井离乡外出打工,打车时和司机商量好车费是100元,可下车

海鸥衔信说点事 2025-07-23 09:55:05

上海,19岁小伙第一次背井离乡外出打工,打车时和司机商量好车费是100元,可下车付钱时,不小心错付成了1010元。事后,小伙赶紧给司机留言,希望他能退还多付的钱,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复。索要无果的小伙,又急又气,几天后竟选择喝农药自 杀。小伙父母悲痛之余非常气愤,认为司机为了一千块活生生逼 死了孩子,便将把司机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退还多余的费用。

7月22日,红星新闻报道了郭先生的气愤与无奈,他想找到涉事司机,给弟弟小郭讨个公道。

据郭先生介绍,他家是河南鹤壁的,家里一共五口人,弟弟小郭是家里最小的孩子,即将年满19周岁。

郭先生的家庭条件并不好,50多岁的父亲患病在家,无法打工赚钱,家里的经济来源,主要靠母亲打零工维持。

穷人家的孩子早当家,郭先生早早就出去打工,弟弟小郭也打算去上海打工赚钱,减轻点家里的经济压力。

3月29日,小郭第一次来到上海,打算投奔在这里打工的堂哥。

小郭到达上海虹桥高铁站后,他对高铁站并不熟悉,于是打车到浦东新区某小区,并与司机提前约定好100元的车费。

不料,到达目的地下车时,小郭一着急,竟然把100元车费错付成1010元,一下多付了910元。

这对刚出门打工的小郭而言,并不是一笔小钱。等小郭反应过来时,出租车司机已经驾车离开。

为了追回这笔钱,小郭赶紧通过微信给司机留言,希望司机能退回这笔钱,结果,等了几天,司机都没有任何回应。

3月31日,小郭和堂哥来到派出所报警求助,等了半天也只得到司机的车牌信息,连个联系方式也没找到。

一毛钱没赚到,还丢失了910元,出租车司机也杳无音信,小郭愧疚、自责不已,打工的心情也没了。

4月3日下午,堂哥发现小郭不见了,还隐隐约约从小郭口中得知有轻生的念头,得他意识到事情多严重性,赶紧给郭先生打电话汇报。

次日一大早,郭先生就从老家赶到上海,赶紧给派出所报案,寻找小郭的下落。

经过公安调查路上监控,得知小郭跑到了苏州,这里正是小郭之前打工的地方。

在苏州警方的协调帮助下,经过排查监控,4月9日,郭先生终于在苏州穹窿山找到了弟弟小郭的遗体。

据民警调查,小郭是喝敌敌畏死亡的,死亡时间为4月6日凌晨3点多。

郭先生告诉记者,事发后,司机从未联系过他们,最早的时候给司机打通过一次电话,随后就再也无法接通。

郭先生认为,弟弟小郭的死亡都是出租车司机不退还费用导致的。

4月16日,郭先生处理完弟弟小郭的后事,然后把司机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退还多余的车费。

7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但司机没有出席,一副冷漠的态度让郭先生更加气愤。

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

一、该司机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本案中,司机与小郭约定的车费为100元,但小郭错付成1010元,司机多收取的910元属于额外获得的利益。

而小郭因为错付行为,直接损失了910元,司机多获得的这910元与小郭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司机获得这910元并没有合法的依据。

小郭发现错付后,通过微信留言要求司机退款,然而司机一直未作任何回应,这显然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因此,小郭家属要求司机退还多余的910元车费,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司机对小郭自杀结果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小郭的自杀与司机未退还错付款项存在一定的关联,但从法律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司机未退还错付款项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小郭自杀这一结果。

小郭作为一名即将年满19周岁的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和情绪有一定的控制能力。

小郭选择自杀,更多是其自身心理承受能力和应对问题方式等多种因素综合导致的结果,司机未退还错付款项只是其中一个诱因,并非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并且,司机未退还错付款项的行为,主要是违反了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并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小郭的生命权等民事权益。

所以,司机对小郭的自杀结果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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