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已婚的张女士和张先生通过摇一摇结识,两人在酒店首次发生关系。在车内再

梅姐说法 2025-09-14 10:06:58

陕西西安,已婚的张女士和张先生通过摇一摇结识,两人在酒店首次发生关 系。在车内再次发生关 系时张先生突发心脏病,张女士施救40分钟无果后离开。9天后张先生被发现已离世,家属起诉索赔48万,一审张女士担15%责赔137043元,二审改赔138118.8元。 张女士和张先生都已结婚,张女士觉得日子过得无聊透顶。有一天,她拿起手机,打开了那个“摇一摇”,就这么一摇,摇到了个张先生。两人聊的挺投机,感觉有说不完的话。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五号,张先生发消息给张女士:今天有空没?出来见个面呗。 张女士心里一喜,立马就答应了。张先生还挺贴心,提前订好了酒店。 见面后,两人那眼神一对,就像有电流穿过,情投意合的,顺理成章地在酒店发生了关 系。完事后,两人还约着以后常联系。 打那以后,两人时不时就在手机上聊聊天,偶尔还约着见个面。 时间过得挺快,到了3月3号晚上。张女士在家闲得没事,心里又痒痒了,就给张先生发消息:今晚有空不?想见你了。 张先生那边秒回:有空有空,你在哪,我这就来接你。 两人,在公园碰了面。张先生开着车,带着张女士就往一处比较隐蔽的地方开去。 到了地方,两人迫不及待地钻到车后排座位,又开始了那档子事。 完事后,张先生正靠在座位上喘气,突然,他脸色变得煞白,双手紧紧捂住胸口,身体也开始不受控制地颤抖起来。 张女士一下子就慌了神,大声喊道:你怎么了?别吓我! 张先生嘴唇哆嗦着,想说啥却说不出来。张女士赶紧扑过去,按照以前在电视上看到的急救方法,用力按压张先生的心脏。她一边按一边念叨:你可千万别出事,坚持住! 可是,按了整整40分钟,张先生的呼吸越来越微弱,手脚也渐渐凉了。 张女士心里害怕极了,她脑子里第一个念头就是:完了,要是被人知道我俩的关系,那可就全完了!她顾不上许多,拿起张先生的手机,慌慌张张地就跑了。 张先生的家里人发现他好几天都没回家,电话也打不通,心里着急得不行。 9天后,他们实在没办法,只好报了警。 民警在车里找到了张先生,可惜人已经没了。经过鉴定,张先生是因为心脏病发作死亡的。 有个很关键的疑问点,张女士在张先生突发心脏病时,进行了40分钟施救但未拨打120,之后还拿走手机离开,她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呢? 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且能够履行该义务而没有履行,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张女士和张先生发生关系后,张先生突发心脏病,此时张女士是否负有救助的法律义务呢? 一般来说,普通朋友之间并不必然存在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但本案情况有所不同。 他们两人处于相对私密且特殊的关系情境中,在张先生发病时,张女士是现场唯一有能力实施救助的人,基于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张女士对张先生负有救助义务。 先行行为,指的是行为人实施了使他人处于危险状态的行为。 两人发生关 系,这一先行行为使张先生处于因疾病突发危及生命的状态,所以,张女士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救助。 张女士虽然进行了40分钟按压心脏的施救,但未拨打120寻求更专业的医疗救助,之后还拿走手机离开现场,这明显是没有全面履行救助义务。 根据《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张女士有能力拨打120,却因害怕暴露关系等主观原因没有履行,最终导致张先生离世,从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看,她的不作为与张先生的死亡存在一定关联。 从实际情况看,张先生本身患有心脏病,这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张女士的不作为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但不能完全独立导致死亡。 所以,认定张女士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等罪名较为牵强。 这里还有个疑问,张女士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先生的生命权呢?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断张女士是否侵犯张先生生命权,关键看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张女士在张先生发病时,虽然进行了按压心脏的施救,但未及时拨打120,之后还离开现场,这存在明显过错。 她作为现场唯一可能提供有效救助的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这种不作为行为与张先生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最终,一审判决下来,张女士要担15%的责任,赔偿137043元。 张女士和家属都不服,又上诉到二审,二审改判张女士赔偿138118.8元。 张女士和张先生,明明都有自己的家庭,却还在外面搞这种见不得人的事,这不是自找麻烦嘛! 他们以为能瞒天过海,享受一时的刺激,可没想到最后却闹出了悲剧,张女士,还为此还惹上了官司。 对此,你怎么看呢?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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