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伤谁有理?”湖南岳阳,女子去一家餐馆吃面,点了一碗6块钱的面条,不料因高跟鞋

辨案析历 2025-10-12 11:39:12

“谁伤谁有理?”湖南岳阳,女子去一家餐馆吃面,点了一碗6块钱的面条,不料因高跟鞋一滑,她摔倒在地,造成十级伤残的损伤。女子向餐馆老板索赔,老板认为是女子穿高跟鞋不小心摔伤的,不愿赔偿。女子一气之下告上法庭,索赔21万,法院的判决让老板瞬间傻眼。 李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常去的那家小面馆,竟然会是她的受伤之地,让她摔出十级伤残不说,还要跟老板打官司。 事发当天中午,李女士像往常一样走进街角的那家面馆,店里人不算多,她熟门熟路地走到柜台前,朝着老板喊了一声:来碗面,还是老样子,多放辣。 老板抬头应了句好嘞,就开始熟练的给李女士下面条。 李女士像往常一样,支付了6块钱,然后穿着高跟鞋,一边低头刷着手机,一边朝着空位走去,心里还琢磨着没完成的项目。 可没等走到座位,脚下突然一滑,李女士只觉得身体不受控制地往前扑,砰的一声重重摔在地上。 摔倒的瞬间,膝盖传来钻心的疼,她疼得眼泪都快出来了,老板也扔下手里的面条跑过来,慌慌张张地她:妹子,没事吧?要不要送你去医院? 李女士疼得说不出话,老板只能帮忙拨打了急救电话。 医生检查后,结果让李女士心凉半截,她的伤情达到了十级伤残,身体遭罪不用说,还要花一大笔治疗费,而短段时间内还没法上班。 事后,李女士越想越委屈,觉得是餐馆地板太滑才导致她摔倒的,于是找到老板索赔。 老板更觉得冤,这地板每天都拖,别人都没事,就你摔倒了,穿那么高的高跟鞋,走路还看手机,怎么能怪地板呢? 更何况,一碗面才6块钱,根本没赚几毛钱,李女士开口就索赔几十万,他一年也赚不了这么多钱。 两人争执了几回,始终没谈拢,李女士一气之下,直接把餐馆老板告上了法庭,索赔21万。 法庭上,李女士坐在原告席上,说起自己的伤情和损失,声音都带着哭腔,她遭遇的这一切都要归咎于餐馆地板。 老板则委屈的辩驳,他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李女士没注意自身安全。 法官认为,餐馆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餐馆作为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经营场所,老板负有保障就餐者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 即便地板每日清洁,但若存在易滑特性或台阶斜坡等设计问题,未通过张贴警示标识、铺设防滑垫等方式排除风险,便构成义务瑕疵。 尽管老板辩称别人都没事,但安全保障义务不以损害是否普遍发生为标准,只要存在可预见的风险且未采取合理防范措施,就需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穿着高跟鞋时对行走风险应具备充分预判,却未提高注意程度。 更何况,李女士是餐馆常客,对店内环境熟悉,本应更清楚潜在安全风险。 最后,她行走时低头刷手机,直接分散了对脚下路况的注意力,属于典型的疏忽行为。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李女士因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赔偿范围依法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多项费用,索赔21万,对餐馆老板而言确实不太公平。 法院综合考量了双方过错程度与因果关系强度,认为李女士不是第一次来这家餐馆,而且她穿着高跟鞋,本应更加注意脚下安全,却还一边走路一边看手机,对自己的受伤要负主要责任,承担85%的责任。 但餐馆的地板确实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做好防滑提醒,也得承担15%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餐馆老板赔偿李女士3万元。 餐馆老板实在想不通,因为一碗6块钱的面,最后赔偿3万元,这单生意实在是亏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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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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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5-10-12 13:02

[得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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