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女子点了一碗六元的面,返回座位时穿着高跟鞋摔了一跤,造成了十级伤残,最后要

胡萝卜说法 2025-10-15 09:49:00

岳阳,女子点了一碗六元的面,返回座位时穿着高跟鞋摔了一跤,造成了十级伤残,最后要求店家赔偿21万。法院认为女子自身存在问题,因此并没有判店家全额赔偿。 刘女士穿着高跟鞋、提着挎包,直接走进了一家面馆。 中午时分,刘女士不是太饿,因此就想吃碗面先填饱肚子,晚上回到家再吃一顿好的。 当刘女士走进店内的时候,也感觉到自己的高跟鞋底和地板摩擦不够,有滑倒的迹象。 不过刘女士意识到这一点后,就走得很稳,避免自己失去平衡。 最后,刘女士站在前台,望着价目表看了很久,点了一碗六元的面。 因为刘女士实在不饿,就是想应付这顿中午饭,另外刘女士的饮食比较规律,不管饿不饿,这顿饭都不能少。 店家给刘女士出单后,刘女士就安心返回座位,想等待面条出锅。 可是当刘女士转身回座的时候,思想分神了,脚下一滑就直接摔倒在地上。 店家一看情况不好,顾客在店内摔倒,于是赶紧把刘女士送去就医。 刘女士痛得不行,知道吃这碗面吃亏了,最后还造成了十级伤残。 刘女士有点后悔,当初穿着高跟鞋就不该进这家店,或者进这家店就不该穿这样的鞋。 刘女士心里清楚,但并没有说,因为一说这话,责任就得归自己承担了。 因此,刘女士只认为是店家的地面太滑,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向店家索赔。 刘女士合计了一下自己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后期的护理费和医疗费,共计21万元。 店家一听吓坏了:“我们就是卖点小面,每年也挣不到几万元,有时候还要亏本,你自己不小心摔倒,还让我们赔这么多,是想在我们这里发财致富吗?” 刘女士觉得对方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如果我不是在你这里摔倒,也不可能向你索赔,正是因为你们没把地面弄得干爽,也没安装防滑地砖,这本就是你们该承担的责任。” 最后,双方闹得不欢而散,一方要价太高,一方一分也不愿给,刘女士只能起诉店家。 店家也把当时的监控调取给了法官,让法官帮忙界定,到底是自己没做到安全提示、安全防范,还是刘女士自身疏忽大意。 其实,只要地面没有水渍、墙壁上贴有安全提示,店家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这家小面馆在这方面确实做到位了,当天地面干爽,墙壁也确实贴了安全提示字样。 反观刘女士,在返回座位时并没有做到谨小慎微,走路大大咧咧,完全忘了自己穿着高跟鞋,因此应承担85%的责任。 当然,人是在店内摔倒的,店家不可能一点责任都没有,因此只承担15%的责任,赔偿刘女士3万元。 一、刘女士在店内用餐形成服务合同,店家就该保证她一切安全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服务合同不代表店家要保证“一切安全”。店家的义务是“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比如地面干爽、有安全提示等,而非消除所有风险。刘女士自身重大过失导致的伤害,店家无需全担责。 二、既然刘女士是自己摔倒的,为何店家还要承担15%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经营场所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包括危险预防、消除及事后救助。 即使刘女士主责,店家作为经营者仍需对场所安全负责。15%的责任是基于“经营场所内发生损害”的兜底责任,与自身是否尽到义务无绝对关联,是平衡双方权益的判决。 三、此类情况中,店家该如何防范以避免担责?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店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可免责。 1. 地面选防滑地砖,及时擦干水渍;2. 显眼处贴“小心地滑”等安全提示;3. 安装监控留存证据;4. 对特殊情况(如客人穿高跟鞋)可主动提醒。做到以上几点,即可证明已尽义务,降低担责风险。 对于此事,大家是如何看待的呢? 素材来源于:羊城晚报2025年10月13日。

0 阅读:44

评论列表

用户10xxx81

用户10xxx81

1
2025-10-15 11:22

要买保险

猜你喜欢

胡萝卜说法

胡萝卜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