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女子婚后几年没有孩子,于是通过胚胎移植技术生下了一个儿子,可在她和丈夫

梅姐说法 2025-10-29 18:17:44

福建福州,女子婚后几年没有孩子,于是通过胚胎移植技术生下了一个儿子,可在她和丈夫预备要二胎期间,丈夫突然离世。女子决定按照她和丈夫的打算继续要孩子,可医院却说,不能让孩子一出生就没爸爸,不同意给她移植。女子不服起诉,一审二审都判医院赢,可最高法却有不同意见。 据报道,李女士和丈夫感情非常要好,可二人结婚几年都没能有个孩子。 夫妻二人经过多年努力,最后决定做试管婴儿。经过2年半时间的努力,李女士终于怀孕,并成功生下了一个儿子。 5年前,李女士的丈夫突然头疼,李女士赶紧将他送去检查,结果短短40个小时,丈夫就离开了她和孩子。 丈夫出事后李女士伤心欲绝,在此之前,她和丈夫就有要二胎的打算,丈夫走后,李女士决定继续二人的计划,再为丈夫留下一个血脉。 于是,李女士再次找到第一次做移植手术的医院,希望他们能够将保存的剩下两枚胚胎移植到她体内。 可让李女士没想到的是,医院拒绝了李女士的请求,理由是辅助生殖需要夫妻俩同时签字,并且接受移植的妇女必须是已婚。 李女士的丈夫已经离世,自然不能亲自签字,而且,李女士属于丧偶的单身女性,按照法律规定,不能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接受胚胎移植。 医院还说,孩子一出生就是单亲家庭,享受不到父爱,他们不能让孩子一出生就没有父亲。 李女士气愤之下起诉医院,要求他们给自己做胚胎移植手术。 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李女士能否如愿以偿? 首先,李女士作为女性,享有生育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李女士与丈夫有生育二胎的共同意愿,且为此进行了胚胎冷冻保存等前期准备工作。虽然丈夫不幸离世,但这并不应成为剥夺李女士生育权利的理由。 医院以李女士丧偶单身为由拒绝移植,实际上是对李女士生育权利的不当限制。 在此之前,李女士与医院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第一次进行试管婴儿手术过程中,双方就胚胎冷冻保存等事宜达成了一定的合意。 李女士生育一胎后仍选择继续冷冻胚胎并续缴费用,以及她和丈夫生前的聊天记录,都表明李女士夫妻双方有继续生育二胎的意思表示。 医院认为,李女士的丈夫已经离世,不能在李女士再次提出移植请求时签署知情同意书,所以不能为李女士做手术。 但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意思表示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可以作为其意思表示的重要依据。 李女士和丈夫此前的一系列行为已经充分表达了他们生育二胎的意愿,这种意愿应当被视为合同的一部分。 因此,医院以丈夫未签字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为李女士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另外,医院认为,李女士的丈夫已经离世,李女士属于单身妇女,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为她移植。 但是,丧偶和单身是有区别的,因配偶死亡而导致婚姻关系的终止,与主动选择单身或从未结婚的单身状态有着本质区别。 李女士原本处于婚姻关系中,且与丈夫有共同的生育计划,只是由于丈夫的意外离世导致情况发生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地将李女士等同于普通单身女性。 从法律公平和人权保障的角度出发,不能因为李女士婚姻状态的这一特殊变化而剥夺她应有的生育权利。 另外,医院拒绝李女士的请求,其中一个理由是考虑到孩子一出生就没有父亲,可能面临成长问题,这就涉及到了伦理层面的考量。 伦理因素在医疗决策和法律判断中确实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不能超越法律规定。 医院不同意为李女士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是基于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性规范,但这些管理性规范不能对抗上位法的规定。 法律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具有最高权威性,当伦理考量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法律为准则,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最终,高院再审认为,李女士要求生育二胎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判医院继续为她移植。 可惜的是,23年,李女士的移植并未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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