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场仅认识两天的“闪婚”,让29岁的何攀付出了33万元的代价。婚后妻子两次回家总共待了四天,只同房一次,一个多月就提出离婚。更离奇的是,女子的“家人”全是假扮的,她本人竟是有两段婚史、一个孩子、还因吸dú被抓过三次的惯犯。何攀报警后才知道,自己掉进了一个精心设计的骗婚陷阱。如今,骗子被抓,但还有17万元的彩礼和“五金”迟迟未追回。 何攀是安徽安庆人,常年在温州打工。因为年近三十还没成家,家里人也急,他自己也想着早点结婚。恰在这时,一个安徽老乡联系上他,说自己在做婚介生意,有合适的对象。老乡信誓旦旦地保证:“这姑娘老实本分,离过婚但条件不错。” 何攀半信半疑,但在渴望婚姻的心理驱使下,还是回了老家。4月20日,在贵阳一家婚恋公司安排下,他第一次见到了陆女士。陆女士看上去温柔得体,说自己“父母早逝、独自生活”,还表示想找个能依靠的男人。两人一拍即合,当场签下了所谓的“订婚前合同”。何攀交了12万元彩礼。 陆女士很快又提出要“五金”,何攀一咬牙答应了。同时,他还向婚恋公司支付了3万元服务费,又给几名“红娘”付了10.6万元好处费,另加1.8万元谢媒费。短短两天,他花了15.4万元中介费用。 仅仅认识两天后,4月22日,何攀和陆女士在婚恋公司的见证下领了结婚证。此时他们连彼此的生日都没完全记住。何攀坦言:“那时候只想着终于有人愿意嫁给我。”可他没想到,这段婚姻刚开始就走向了陷阱。 领证后,陆女士只在他家住了两天,就说要回贵阳办事。何攀以为妻子真有事,便没多问。几天后,她又回来,在家待了两天,再次离开。这是他们婚后的全部共同生活。直到5月30日,陆女士突然提出离婚,理由是“路途太远,不想两地分居”。 何攀这才醒悟:他们从领证到提出离婚,不到40天。期间只同房一次,感情基础几乎为零。于是他赶去贵阳想问个明白。婚恋公司调解时,陆女士态度冷淡,坚持离婚,对何攀要求退钱的事含糊其辞。何攀一怒之下表示:“离可以离,但钱得退。” 陆女士一开始口头同意,随后又“失联”。何攀再联系婚恋公司,却发现门已上锁,贴着“退租公告”。他又赶到陆女士口中的“姑姑家”,结果对方承认自己是被雇来假扮姑姑的,根本不认识陆女士。至此,何攀彻底明白:这一切是圈套。 他报了警。警方介入后发现,陆女士早有两段婚姻史,并育有一子。她曾三次因吸dú被拘,还多次以结婚为名骗取他人钱财。婚恋公司在介绍时未做任何背景审查,甚至疑似与她串通骗取财物。 根据警方调查,何攀在整个“婚事”中共支出约33万元。其中,婚恋公司及红娘收取的15.4万元中介费,经调解部分退还;陆女士收取的彩礼、五金等共17万元未退还。警方以诈骗罪立案侦查,9月21日将陆女士抓获。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何攀这33万元的钱该不该退?婚恋公司和陆女士各应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陆女士的行为构成了以婚姻为名实施诈骗。依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陆女士以虚构身份结婚,骗取彩礼与其他费用,金额高达17万元,属“数额巨大”,足以构成刑事犯罪。 其次,婚恋公司及红娘若在明知或应当知道陆女士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仍促成婚姻,属于未尽审核义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6条规定:因第三人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选择请求第三人或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这意味着,何攀可要求婚恋公司与陆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至于退费协议中“不得再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506条,该条款限制受害人合法权利,属无效条款,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再看彩礼问题。《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若双方未实际共同生活或婚姻持续时间短,受赠方应当退还彩礼。陆女士与何攀婚后仅共同生活4天,显然符合退还条件。何攀有权起诉要求退回17万元彩礼及相关损失。 在形式上,陆女士与何攀的婚姻真实存在,但她从始至终以“骗钱”为目的,具备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属于刑事诈骗,而非单纯的民事纠纷。 警方的立案也说明,该案已超出婚姻范畴,进入刑事侦查阶段。陆女士最终或将被追究刑责,并需退赔何攀的损失。 在案件侦破后,何攀坦言:“现在只希望钱能拿回来,也算给自己上了一课。”而警方也提醒公众——凡涉及金钱往来的婚介,应核实对方身份、婚姻状况、信用记录,必要时签署明确合同,留存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