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母亲去世,他却扣下合葬墓地认证书,不让母亲下葬,原因是母亲把家产都分给3个姐姐,他心生不满,甚至以此要挟3个姐姐出具书面承诺,放弃遗产继承。还向墓园放话:“我不到场,谁都不能落葬。3个姐姐看着母亲的骨灰在殡仪馆搁置7个月,迟迟无法入土为安,急得团团转却无计可施。无奈之下,她们只能将弟弟和墓园一并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都说养儿能防老,可上海的陈阿姨去世都7个月了,骨灰还在殡仪馆里放着,没法跟六年前走的老伴合葬。 这事说出来都让人难以置信,而搞出这出的,不是外人,正是她亲儿子王某。 二十多年前,陈阿姨和老伴身体还硬朗,就想着提前把身后事安排好,省得给孩子们添麻烦。 刚开始女儿们听母亲说要买墓地,都不同意,觉得父亲身体都好好的,听着挺瘆人的。 可陈阿姨很开通,耐心跟女儿们讲,到啥时候都有那么一天,事先都安排好心里踏实。 3个女儿都很孝顺,吃的喝的,穿的用的,从来都没让父母缺过,还常常陪在身边,街坊邻居都羡慕她有福气,有3个贴心的小棉袄。 王某在家里是老小,3个姐姐从小就疼他,什么事都让着他,有姐姐们照顾父母,王很省心,基本上不用管。 父母要选好墓地,几个女儿陪着跑前跑后,最后选了个双人合葬墓。 按当地规矩,有儿子后事得儿子操办,所以墓穴认购证上写的是儿子王某的名。 女儿们也没多想,觉得只要爸妈百年后能好好在一块儿,谁的名字无所谓。 2016年,陈阿姨老伴先走了,她就把认购证给了王某,让他全权处理下葬的事。 之后证也一直放王某那儿,谁能想到,这张纸后来会变成拦路虎? 直到2022年,陈阿姨生病走了。王某一开始还按流程办了后事,张罗得挺上心。 可收拾遗物时,翻出了一份公证处的遗嘱,上面明明白白写着,陈阿姨的所有遗产都归三个姐姐,提都没提他。 这下王某不干了,觉得母亲太偏心,心里的火气一下子就上来了。 他是唯一的儿子,父母的遗产都应该是他的,母亲老糊涂了,还偷偷立遗嘱公正,他才不按遗嘱来,反而把主意打到了母亲的骨灰上。 找到3个姐姐就放狠话:想让妈跟我爸合葬,你们得写书面保证,把遗产都让出来,不然这骨灰就一直放殡仪馆! 怕姐姐们偷偷去办下葬,他还专门跑到墓园和负责人交代:认购证在我手里,我不到场,谁都别想让我妈下葬! 墓园也左右为难,一边是拿着证的认购人,一边是急得团团转的家属,只能按规定来,没王某点头,就是不敢给办手续。 就这样耗了7个月,3个姐姐好话歹话都说遍了,软磨硬泡,王某就是油盐不进。 看着母亲的骨灰迟迟不能入土,姐姐们实在忍不了了,干脆把弟弟和墓园一起告上了法院。 她们就一个要求:让妈赶紧跟爸合葬,了却老人家的心愿。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王某以遗产分配不均为由,拒绝让母亲落葬,将骨灰搁置7个月。 这种行为违背了传统的入土为安的伦理和公序良俗。虽然他是墓穴认购人,但不能以此要挟亲属,损害母亲的身后权益。 法院判定王某的行为不当,应配合办理落葬手续。 法庭上,姐姐们急得直哭:“那墓是父母一起买的,本来就是为了合葬!墓园凭啥只认证上的名字,不让我们办手续? 可王某还嘴硬,说必须先把遗产的事解决了,再谈下葬的事。 《殡葬管理条例》第14条: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王某作为儿子,为了争遗产,侵害了母亲的墓地使用权和人格利益,也给三个姐姐带来了精神痛苦。 墓园明知墓穴是为老两口合葬购买的,仅因王某不到场就拒绝办理落葬手续,没有履行协助家属完成落葬的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骨灰落葬的权利,比争财产重要多了,王某拿遗产当要挟,不让母亲下葬,这根本不合情理,也违背规矩。 墓园明知那是老两口的合葬墓,姐姐们也是亲家属,就因为王某不到场就不办事,这也不对。 判决下来,王某得在10天内配合姐姐们和墓园,把陈阿姨的骨灰下葬;墓园也得赶紧办手续不能再拖。 至于王某说的遗嘱不公问题,如果有异议,可以重新申诉,不能以此为理由不让母亲落葬。 王某的行为,是对“孝”字最彻底的背离,更是对逝者最无礼的冒犯。 母亲生前为子女操劳,身后却因一张遗嘱、几分家产,让骨灰在殡仪馆搁置7个月,连与老伴合葬的心愿都要被亲生儿子当作谈判筹码。 三个姐姐没有因弟弟的要挟妥协,而是选择用法律捍卫母亲的身后尊严。 而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王某不当行为的纠正,更是对“入土为安”传统伦理的维护。 钱财终是身外物,亲情才是一辈子的羁绊。王某或许能争到一时的利益,与亲姐姐针锋相对。 别让利益蒙蔽双眼,别让铜臭味玷污了血脉亲情,更别让逝去的亲人,为活着的人的贪婪买单。 对于王某的行为,你怎么看呢?欢迎评论留言! @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