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犯罪怎么还要被调查?”湖南怀化,男子假装买家,成功收集到某人贩团伙假装收养

梅姐说法 2025-11-03 10:16:27

“举报犯罪怎么还要被调查?”湖南怀化,男子假装买家,成功收集到某人贩团伙假装收养人,然后从一些孕妇手里无偿或低价买入小孩,随后就转手8万卖给下游。掌握确凿证据后男子果断报警,也配合警方抓到数名嫌疑人,可最终男子却以“钓鱼执法”为由,被当地警方强行扣留数小时并没收全部手机,令人意外... 观察者网十一月二号报道了这则某知名打拐志愿者举报贩婴案,但反被警方扣留三小时并没收手机的新闻,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上官正义是位小有名气的打拐志愿者,最近他又在某平台发现了一条看起来十分“突兀”的 交易信息。 一位自称是袁某的女子,称自己经济苦难,想将自己的孩子“送养”给有需要的家庭。 凭借多年打拐的经验,上官正义意识到这很有可能又是一条贩卖婴儿的黑色链条,思索片刻后他决定冒充买家,探探对方的虚实。 袁某刚开始十分小心,对于上官正义的咨询,回答问题也是滴水不漏。 上官正义知道怎么和这些人打交道,也知道这事急不得,不然很容易就打草惊蛇。 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后,袁某觉得他像是个真正的“买家”,慢慢的松了口,上官正义慢慢的摸清了这个团伙的运作模式。 这次的团伙居然是直接在买家和孕妇间直接搭桥,有些孕妇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不想要自己的孩子,这个时候团伙会派出一名女性出现,表示可以免费或者支付一定费用,来“买下”孕妇的孩子。 买家这边人贩子则会收取8万的“服务费”,甚至还能配合伪造婴儿的出生证明。 更让上官正义感到愤怒的袁某和背后的同伙,已经利用这种方式,成功的卖出去多名婴儿,涉案范围涉及多省市。 感觉到手里的证据链已经足够了,上官正义是十一月一号的上午,匿名反映了掌握的情况并 及时报警。 接到报案后警方十分重视,但当上官正义提出要尽快解救被拐婴儿时,所长不是安排民警根据上官正义提供的信息布控,而是以“钓鱼执法”为由控制了他,要求他配合调查。 上官正义当场傻眼了,自己冒着危险才掌握到袁某团伙的犯罪证据,怎么现在把自己给“抓起来了”? 上官正义的两部手机都被没收,等待他的更是一场长达数小时的审问。 审讯期间时刻有民警跟着上官正义,就连去洗手间都有人随时跟着。 好在很快就有好消息传来,当天12点多的时候,根据上官正义提供的证据,成功救出一名刚出生3天的男婴,数小时后又有2名嫌疑人被成功抓获。 可能是看到上官正义提供的证据属实,当天下午5点50分时,他的手机才被归还。 期间上官正义趁人不备,用备用机录下了几段对话,这也是后来他自证清白的关键证据之一。 十一月二号上午,被释放的上官正义在平台,详细还原了自己昨天的全部遭遇,他感觉自己作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被无情的侵犯了。 视频发出后很快引发热议,众多网友更是不解和质疑:“举报人为什么被当成调查对象?” 就在舆论持续走热时,当地警方发布了最新通报:上官正义的举报属实,目前成功解救3名婴儿,并抓获4名嫌疑人,后续调查结果会进一步通知。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如何评价上官正义的行为? 《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本案中上官正义作为打拐志愿者,通过自己的方式收集到袁某团伙的犯罪证据后,举报到当地派出所的行为,就是合法履行公民的检举权利。 虽然上官正义是通过“卧底”的方式获取的证据,但最后成功解救3名婴儿,抓捕4名嫌疑人,本质上还是合法举报,而不是所谓的“钓鱼执法”。 2、如何评价当地警方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上官正义作为合法的举报人,有着法定的报案权利,警方却以“钓鱼执法”为由,采取了强制收手机、专人看管等行为,严重侵犯了举报人权利。 如果在调查后,确认警方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相关责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后在接受采访时,上官正义表示虽然对这次的行为不满,但以后还是会继续他的打拐生涯。 目前当地已成立调查组,并承诺调查事件的全部经过。被解救的3名婴儿,已联系上亲生父母,并在赶来的路上。 那么,对于这事你怎么看?评论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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