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鹤壁,男子替继女讨要欠薪,与二房东发生冲突,男子率先动手并追赶二房东,二房东

梅姐说法 2025-11-03 12:16:29

河南鹤壁,男子替继女讨要欠薪,与二房东发生冲突,男子率先动手并追赶二房东,二房东持刀捅刺男子遭反杀。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男子无期徒刑,二审却有不同看法。 唐某会点厨师手艺,其女租下两间商铺,一楼给唐某开了一家小饭店,二楼转租给了别人开游戏厅。 去年4月,高某的继女在二楼游戏厅打了一个月工,可干完了活,老板却拖着3200元的工资两三个月不给。 7月的一天,高某替继女去要工资,可是到二楼一看老板不在。 在一楼开饭店的唐某听见动静上楼来看,和高某吵了起来,二人开始互相推搡,高某一怒之下摸到旁边电脑边的麦克风支架,朝着唐某头上打过去,唐某被打破了头,赶紧往一楼跑去。 高某在后面追,一边追一边喊:“你别跑!” 唐某跑到一楼楼梯旁边,拿起一把刀向高某挥砍,高某一把夺过刀,向唐某胸腹部捅去,唐某受伤。 随后,唐某跑到大厅,抄起一把椅子砸向高某,高某挡开,向门口看热闹的人喊,让他们赶紧打120和110,并把手里的刀扔到外面的电动车下面,并在现场等候。 很快,110和120赶到,唐某被送去救治,可最终还是因为被刺破肝脏大出血死 亡。 案发后,二楼游戏厅的老板见出了命案,将3200元工资给了高某的继女,高某则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一、高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存在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是目的是防卫,而非故意伤害;四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五是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本案中,高某虽然是为了替继女讨薪,但从行为过程来看,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首先,高某与唐某产生争执、推搡后,高某率先持麦克风支架打伤唐某头部。 高某的这一行为引发了冲突的升级,并非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是主动实施了伤害行为。 之后,唐某跑出现场,高某紧追不放。此时唐某持刀向高某挥刺,高某夺刀后捅伤唐某致其死 亡。 整个过程是在高某先打伤唐某后,双方进入互殴的连续状态。高某的行为并非单纯为了制止唐某的不法侵害,而是在互殴过程中实施的伤害行为。 因此,无论是从起因还是行为的连续性和目的来看,高某的行为都不符合正当防卫中“防卫目的”和“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两个关键要件,故不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 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高某在与唐某的冲突中,先是用麦克风支架打伤唐某头部,后又夺刀捅刺唐某胸腹部,最终导致唐某因被刺破肝脏大出血死 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 亡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拖欠高某继女工资的人是否要为唐某的死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满足四个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存在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存在过错。 本案中,游戏厅老板拖欠的是高某继女的工资,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直接针对唐某实施侵权行为,拖欠工资行为与唐某死 亡这一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唐某的死亡是高某与唐某之间因讨薪引发冲突,在冲突过程中高某实施伤害行为导致的,并非游戏厅老板拖欠工资的行为直接所致。 因此,游戏厅老板拖欠工资的过错在于违反了与高某继女之间的劳务合同约定,侵犯的是高某继女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对于唐某的死亡,游戏厅老板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导致其死亡的过错行为。 因此,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角度,游戏厅老板对唐某的死 亡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三、判决结果。 一审认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5万元。 高某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因此,一审判决后他又提起了上诉。 二审认为,高某先动的手,唐某逃走后他紧追不舍,整个过程存在连续性,高某不属于正当防卫。 但鉴于案发后高某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积极,并赔偿了受害者家属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最终,二审撤销了一审部分判决,改判高某有期徒刑13年。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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