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51岁男子张某在酒吧搭讪邻桌女子许某,打赌能邀对方喝酒却遭多次拒绝,因觉得丢

笔尖下说法 2025-12-06 09:34:33

吉林51岁男子张某在酒吧搭讪邻桌女子许某,打赌能邀对方喝酒却遭多次拒绝,因觉得丢面子辱骂女子,争执中女子先打其肩膀一下,张某随即挥拳将女子头面部打伤,致其多处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否认殴打,赔偿5万获谅解仍不认罪,一审辩称互殴、申请重新鉴定,法院认定故意伤害罪判11个月并认定自首;公诉机关抗诉称不构成自首,张某上诉坚持无罪,二审法院改判,撤销自首认定,刑期加至1年,两审差异引发热议。 一、酒吧搭讪被拒丢面子,男子挥拳打致女子多处骨折 2025年5月1日深夜11点多,51岁的张某和朋友在吉林一家酒吧喝酒,邻桌坐着漂亮女子许某,张某一眼就看中了对方,还跟朋友打赌,说凭着自己的魅力,肯定能让许某过来陪喝几杯,朋友们也跟着起哄,催着他去搭讪。 张某信心满满端着酒杯走到许某跟前,先做了自我介绍,接着就邀许某一起喝酒。可当时许某本来心情就不好,再加上张某年纪也不小,压根没兴趣,直接就拒绝了。一开始张某还能稳住心态,没放弃继续邀约,可被许某多次拒绝,甚至明确驱赶后,周围人隐约的笑声让他觉得格外没面子,当场就恼羞成怒,对着许某说难听的侮辱性话语。 许某也没忍气吞声,跟张某吵了起来,越吵越凶,听到张某的话越来越过分,许某气不过,抬手打了张某肩膀一下。这一下彻底点燃了张某的怒火,他立马还手,一把将许某的头按在桌子上,右手对着许某的头面部一顿挥拳。几拳下去,许某直接没了反抗能力,酒吧保安赶紧跑过来把两人拉开,许某趁机报了警。 之后许某被送到医院检查,诊断结果让人揪心,右侧颧弓、眼眶小壁、上颌窦前壁都骨折了,伤情经鉴定达到轻伤二级。而张某案发后没离开现场,等民警过来询问时,只说自己跟许某只是推搡了几下,坚决不承认挥拳打人的事。半个多月后,张某给了许某5万元赔偿,拿到了对方的谅解,但依旧嘴硬,不肯承认殴打行为。 二、一审认自首判11个月,抗诉上诉后二审改判加刑1个月 案件到了一审阶段,张某的辩护人提出了两点意见,一是冲突是许某先动手引发的,两人属于互殴,张某顶多算防卫过当,不算犯罪;二是觉得许某的伤情没那么重,申请重新鉴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结合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确认许某的伤情就是张某造成的,不过也认为许某先动手有过错,双方都没控制好情绪。最终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考虑到他没离开现场,算自动投案,还积极赔偿获谅解,就认定他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可这个判决下来,张某和公诉机关都不满意。张某还是坚持要先重新鉴定伤情,觉得没鉴定前自己是无罪的,直接提起上诉;公诉机关则认为,张某在侦查、起诉、审查阶段都没承认自己的罪行,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一审认定自首并从轻处罚不当,于是提起抗诉,要求从重判决。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张某有期徒刑1年,比一审多了1个月刑期。 三、法律层面讲清楚:互殴和防卫咋区分?自首认定有啥规矩?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的是“是否构成互殴”“算不算自首”,很多人可能也会疑惑,先动手的一方有过错,反击就不算犯罪吗?自首又得满足啥条件? (一)先动手不代表是互殴,防卫和故意伤害要分清 不是只要双方都动手,就属于互殴,得看动手的原因、力度和主观意图。 本案中,许某先打张某肩膀一下,是因为张某多次搭讪被拒后辱骂骚扰,属于忍无可忍的轻微反抗,没有伤害张某的故意,力度也很轻;而张某后续把人按在桌上挥拳打头部,主观上就是因丢面子泄愤,故意要伤害许某,还造成了多处骨折的轻伤二级伤情,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就算对方先动手有过错,也不能成为自己暴力伤人的理由,更不算防卫过当,该担的刑事责任跑不了。 (二)自首不是光没跑就行,如实供述要赶在一审前 很多人以为案发后不逃跑,等着民警来就是自首,其实不然。《刑法》第67条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算自首,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案发后没跑,是自动投案,但侦查、起诉阶段都否认殴打,直到一审审判时才承认,不符合“一审前如实供述”的要求,所以二审法院撤销了自首认定,这也是刑期增加的关键原因。 (三)赔偿获谅解能从轻,但不能抵消刑事责任 张某赔偿5万获得许某谅解,为啥还会被判刑?因为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是两码事,赔偿是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获得谅解后法院会酌情从轻处罚,但不能抵消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只要造成轻伤及以上伤情,就构成刑事犯罪,必须依法追究。不过要是能及时赔偿、真诚悔罪,确实能在量刑上争取从轻,比如一审因为认定自首+谅解,判了11个月,要是没有这些情节,刑期可能会更长。 这事也引发不少思考:遇到搭讪被拒、当众丢面子的情况,该怎么理性处理?生活里遇到争执,咋区分是正当防卫还是互殴,避免踩法律红线?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你觉得二审加刑1个月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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