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男子看中了一辆宝马535Li的二手轿车,老板告诉他车况属于精品,而且里程表上只有17万多公里,男子瞬间心动,花14.5万买到了手。可没开几天,男子就发现仪表盘上数字乱跳,他突然察觉到,这辆车可能存在调表情况。为了打消心中疑虑,他咬牙花3万元做了专业鉴定,竟然发现,车子实际里程被调少了近20万公里。男子觉得自己像冤大头被宰了,一气之下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 王某主要从事二手车买卖,2023年11月,他为了吸引买家,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关于一辆宝马535Li二手轿车的照片和信息。 大约一个月后,李某看到了王某发布的这辆宝马信息,产生了购买兴趣。他通过微信联系了王某,特别询问了该车的车况和行驶里程数。 王某在回复中强调,车辆状况属于精品级别,并向李某发送了车辆的出险记录、4S店维修保养记录以及一张显示里程数为176637公里的仪表盘照片。 这些信息让李某对车辆状况,尤其是相对“较低”的里程数感到很满意。 2024年1月1日,李某实地查看了这辆宝马,感觉车况不错,便当场向王某支付了5000元作为定金。 一周后,李某将剩余的14万元购车款转入了王某指定的一个名叫庞某的银行账户,庞某随后将全部款项转给了王某,李某则开走了这辆宝马车。 但李某的高兴并没有持续太久,一周之后,李某在驾驶过程中突然发现车辆的仪表盘显示的里程数异常跳变,数值猛增到了29万公里左右。 这让李某非常震惊,他立刻联系了王某询问原因,王某对此表示自己也不清楚具体原因,需要询问汽修师傅。 李某越想越不对,强烈怀疑这辆车的里程表被篡改过。 对此,王某坚决不承认,李某一气之下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王某退还全部购车款14.5万元,并给他三倍赔偿,即43.5万元,总计58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李某的申请,委托了专业评估公司对涉案宝马车的实际里程数以及是否被调整过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该宝马车的里程数确实被调整过,且有过两次调表行为。 第一次调表发生在2021年11月,第二次调表发生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之间,这两次调表行为均发生在李某买车之前。 鉴定机构估算,截止2024年1月,该车辆的实际累计行驶里程已超过375089公里。 白纸黑字面前,王某无奈承认,他在出售这辆车时,其实已经意识到仪表盘显示的里程数可能不准确。 因为该车最后一次在4S店保养是在2017年9月,当时的记录里程是121034公里。 从2017年9月到2023年12月,长达6年多的时间里,车辆只增加了约5万公里,明显不符合常理。 但王某声称,自己当时已将里程数可能不准的情况告知了李某,但李某坚决否认。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者,售车时明知表显里程与实际严重不符却故意隐瞒,还提供仅显示176637公里的仪表盘照片。 但是,他未如实告知里程异常的关键事实,导致李某基于错误认识订立合同,其行为构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属于欺诈。 而且,鉴定报告证实,车辆在售前即被两次调表,实际里程远超表显里程。 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中虽有“车辆状况以实际为准,表显公里数不代表实际公里数”的条款,但法院认定,该条款系王某提供的格式条款,其内容不合理,属于无效条款,不能作为王某免除责任的依据。 因王某的欺诈行为,李某有权依法撤销双方之间的二手车买卖合同。 合同撤销后,王某应返还李某购车款14.5万元,李某则需将涉案宝马车返还给王某。 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王某欺诈行为确凿,他还应赔偿李某相当于购车款三倍的损失,即43.5万元。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撤销李某与王某之间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关系,王某向李某返还购车款14.5万元,并赔偿43.5万元,李某向王某返还所购的宝马535Li二手轿车。 王某对此判决结果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用户98xxx37
王某向李某返还购车款14.5万元,并赔偿43.5万元,等于是58万。这一下可以买新宝马车了。
因此而止
判了,还要执行到位
用户15xxx13
二手车商心太黑,为了赚钱啥手段都用,就该这样判[点赞]
也许陌生
活该,赔死奸商
用户10xxx78
这样的事情太普遍了,消费者能原价退车都很不容易,很少能看到退一赔仨理赔成功的。
一路顺风
赚大了,就该治治这种黑商
小老头
17w公里数还少呀
老夫掐指一算
17万公里 还是精品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