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女子一家四口去浴场洗澡,她冲水时,水溅到一阿姨身上,女子想给对方道歉,

韩胤案件 2025-12-11 20:02:15

贵州贵阳,女子一家四口去浴场洗澡,她冲水时,水溅到一阿姨身上,女子想给对方道歉,却发现她正用手机拍自己的L照。为了防止照片被发送出去,女子和对方抢夺手机,10多分钟的时间,工作人员没人上前帮助。警方介入后,经查看,对方手机里有很多女士L体照,还有一段20多秒的视频,视频里是3名年轻女子的正面照。事后,女子认为,浴场未能保障顾客安全,要求其给个说法,而浴场的处理方案,令女子十分不满。 熊女士一家四口,去某水汇洗澡,本想放松身体,却无意中发现,被女顾客杨某某给偷拍了隐私照,差一点就被发送了。 12月6日是个周末,工作了一周后,熊女士一家四口,到某水汇浴场泡澡。 熊女士做了一会汗蒸,中途出来透气冲水时,把一些水珠,溅到了旁边另一位女顾客杨某某的身上。 熊女士很不好意思的转过身,想给她道个歉。 当时对方正拿着手机对着她,因为杨某某同是女子,起初熊女士并没在意。 直到正面对杨某某时,意外发现,她的手机画面,竟是自己一丝不挂的照片。 不过幸好还没来得及发送出去,熊女士心里一急,伸手就去抢夺对方的手机。 生怕晚1秒,就被发送到某个平台。 杨某某虽然年龄不小了,但她仍拼命和熊女士争夺自己的手机,双方争执不下。 这时候,门口那里有好几个身穿红色工作服的浴场工作人员。 但却没人上前查看,也没有人帮她报警,而是采取放任的态度。 熊女士虽然抢下了对方的手机,可杨某某却不顾一切的扑过来争夺。 熊女士因为自己带着孩子,想找工作人员时,却发现一个人也没了。 10多分钟的时间,工作人员都不知道干啥去了。 幸亏熊女士成功拿到了对方的手机,和没被删除的证据。 随后熊女士报警,可令她气愤的是,工作人员始终对这件事和她本人,不理不睬。 民警很快赶到,现场将杨某某带到派出所调查。 民警介入后发现,杨某某拍了大量女子们在洗澡时的隐私照片。 经查看,有很多女性隐私L照已经发出去了。 更严重的是,其中有一段29秒的视频,是3个年轻女子在浴场时被拍摄的。 身上未着寸缕,脸部都未打马赛克,全脸暴露在视频中。 因为同是女人,在浴场这样的场合,被偷拍照片或者视频,一般还真没人防备。 如果不是熊女士意外撞破,杨某某不知还要拍下多少女士们的私密照片发送出去。 不管她是出于什么目的,这种行为,不仅极为龌 龊,而且还触犯了法律。 杨某某因偷拍他人私密照发送给好友,被警方处以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 杨某某受到了处罚,但熊女士却对此事一直耿耿于怀。 她找到水汇浴场的负责人,要求给自己一个说法。 但对方却说:不满意,可以走法律途径。 为了能得到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熊女士带着记者再次来到水汇浴场。 负责人称:当时熊女士报警,杨某某也被带走,他们也和熊女士协商,但双方没能达成一致。 事后,他们提出,给熊女士一家免当天的票,另外再赠送3张门票的处理方案,但被熊女士拒绝了。 熊女士提出需要经济补偿的要求,但他们这边无法达成,也没同意。 记者追问,事情发生时,现场10多分钟不见工作人员,浴场是否有责任? 负责人认为,不可能有10多分钟,顶多也就三五分钟。 因为工作人员需要巡场,不可能总待在一个地方。 至于赔偿问题,负责人称,如果熊女士坚持索要经济赔偿,可以走法律途径。 对此熊女士很无奈,她认为作,浴场作为公共场所,应保护好顾客的隐私安全。 浴场没有应急处理方案,工作人员放任事情的发生,没有上前制止或报警,应承担责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熊女士的遭遇,浴场对此是否负有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偷拍他人隐私是违法行为,杨某某在浴场偷拍熊女士,等多名女士L体照片和视频,还将部分照片发送出去,其行为违反了该条款。 警方依法对杨某某处以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体现了法律对这种侵犯他人隐私行为的制裁,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国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浴场作为经营场所,有义务保障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包括隐私安全。 熊女士在浴场洗澡时被偷拍,期间,浴场工作人员在看到双方争执后,未上前制止或报警,未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浴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熊女士有权要求,浴场给予合理赔偿和解释,浴场拒绝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 虽然杨某某已受到行政处罚,熊女士仍可以考虑追究对方的民事侵权责任。 要求杨某某承担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明辨是非不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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