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盗防继父!河南一女子,再婚后,带着刚成年的女儿和二婚丈夫一同居住。不料,一

快乐小圆儿 2024-05-23 22:24:01

防火防盗防继父!河南一女子,再婚后,带着刚成年的女儿和二婚丈夫一同居住。不料,一次女儿洗澡时,发现浴室装有摄像头。女儿吓得赶紧给妈妈打电话,母女俩确认是继父安装的后,女儿立刻报警。可继父不承认,辩称是因为经常出差,不放心妻子才安装的,最终,继父被公安逮捕,法院这样判了!乔晨着急忙慌的从浴室出来,给正在上班的妈妈乔娟打电话,让妈妈请假赶紧回来一趟。

乔娟听女儿在电话里还挺着急的,于是赶忙换上便装,打车回家。

乔娟刚到家,就看到乔晨在客厅坐着,看上去明显焦灼不安。

她拉着鞋都没来得及换的妈妈,进了浴室,然后用手指了指浴室墙拐角,一个十分隐蔽的地方:妈,这个摄像头是你装的吗?

乔娟看到摄像头那一瞬间,也被吓了一跳,赶紧摇头说:怎么可能是我。刚说完,立马反应过来,不是她,还能有谁?只可能是时刚了。

时刚是乔娟的第二任丈夫,乔娟的第一段婚姻,因为两人性格不合,天天吵架,于是两人最终都选择了长痛不如短痛的方式,结束了那段婚姻。

乔娟离婚后三个月,经人介绍,认识了现任丈夫时刚。

彼时,乔娟39岁,时刚45岁。

时刚硬件条件不错,名下两套房,性格比较内敛,不是那种拈花惹草的性格,乔娟觉得,自己已经是二婚了,不值钱了,不要求别的,只要物质基础尚可,人靠谱就行了。

时刚对乔娟印象挺不错的,乔娟虽然39岁,可平时保养的不错,看上去也就三十五六,再加上身材好,气质不错,所以当时追他的男人也一大把。

她之所以选择时刚,就是不想再折腾了,想跟时刚安安稳稳过日子。

于是,乔娟和时刚领完证后,带着刚刚成年的女儿乔晨,住进了时刚名下的一套三室两厅两卫的大房子里。

看着时刚平时对乔晨挺不错的,挺像一个值得尊重的长辈,可谁能想到,时刚竟然干出这种下流的事儿。

家里虽然两个卫生间,但只有主卧的卫生间能洗澡。

平时,乔晨就在主卧洗澡。因为时刚平时对她真的像父亲对女儿那般,所以她对时刚根本没有防备心。

可谁又能想到,高级的猎手,往往是以猎物的形式出现。

乔娟第一反应是:晨儿,你说咱俩现在在摄像头下的一举一动,时刚是不是能看到?

乔晨:放心,我刚发现时,把家里电源断了。

乔晨坚持要报警,一时间,乔娟也方寸大乱,不该如何是好。

如果女儿报警,那她和时刚肯定玩儿完。

如果不报警,女儿受到的伤害该怎么办?

还没等乔娟作出决定,乔晨脑回路特别清晰说:即便他安装这个摄像头,不是针对我,而是针对你,那也很可怕啊?这证明他是一个很猥琐的人,不够磊落,妈,你趁早和他离婚吧。

乔晨说完,直接报警了。

时刚在出差出来的路上,被警方传唤。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在警方审问时,时刚承认浴室的摄像头是他装的。他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构成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其中第6款规定: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据此,公安机关以偷窥、偷拍他人隐私为由,对时刚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事后,时刚不服,辩称,给浴室装摄像头,是因为长期出差,不放心妻子,他并不知道乔晨会去主卧洗澡。

2、于是,时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无果后,时刚又将公安机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

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另外,时刚辩称,乔晨一进浴室就发现了摄像头,并没有洗澡,所以他并没有对乔晨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既然没有给乔晨造成实质性伤害,就不能对他进行行政处罚。

3、公安机关提供举证称:

乔娟,乔晨和时刚第一次接受询问时的陈述,可以认定时刚明知小乔平时都是在主人房的卫生间洗澡的。即时刚主观上就是存在故意的。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

时刚在浴室装摄像头,客观上已经侵犯了乔晨的隐私。

公安机关对时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故应当予以支持。

退一万步讲,即便时刚在浴室装摄像头,是为了监控妻子,这也是违法的,夫妻间最起码的尊重和信任出现问题时,应该积极沟通,而不是采用这种非法行为监控。

既然违法了,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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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武穴刘鑫鑫哥你在哪里

武穴刘鑫鑫哥你在哪里

41
2024-05-24 05:14

装在卫生间还不是偷看女儿?????

天道酬勤

天道酬勤

8
2024-05-24 06:27

这时刚也太蠢了吧,装那么大的摄像头,不是瞎子都看得见吧

快乐小圆儿

快乐小圆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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