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女子睡觉时梦见自己被男同事侵犯,醒来后腰酸背痛,她断定这是真的,于是报了警。警方对女子身体进行了检查,发现她还是完璧之身。但女子依然不依不饶,告上法庭,表示:要不娶了我,要不给我一百万!法院的判决让人拍手称快。
(案例来源:网易新闻)
李素雅在电脑上敲完最后一个字,伸了个大大懒腰,抬头一看表,竟然已经晚上十点多了,她赶紧关掉电脑,收拾好包往回走。
她的出租屋离公司不远,虽然只有十几分钟的路程,但走回家,她已经觉得双腿发软,浑身无力,于是,澡都没洗,就直接倒在床上睡着了。
忽然,她大喊一声从睡梦中惊醒,她做了一个匪夷所思的梦,梦见她同事张景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
想到这里,李素雅出了一身冷汗,她本来以为这就是一个梦而已,但是她觉得自己面红耳赤,腰酸背痛,浑身发烫,这也太真实了。
她再环顾一下屋内,发现窗户大开,自己的外套和包包都散落在地上,她忽然觉得这不是梦,应该是真的,张景真的来过她家,侵犯了她。
想到这里,李素雅又羞又气,她是个传统的女孩子,虽然二十好几了,但一直洁身自爱,她要把自己最珍贵的东西留给新婚之夜的。
要是清白就这么稀里糊涂的没了,那她可亏大了。
她越想越气愤,第二天一大早,她便一把鼻涕一把泪的跑到派出所报了警,称同事张景侵犯了她。
民警一听,马上询问事情经过,当听完李素雅讲述完时,民警觉得有颇多疑点。
民警表示,就算睡得再死,有人侵犯,也会醒来的。李素雅一听又表示,肯定是张景给自己下药了,所以自己才一无所知。
警方没有听信李素雅的一面之词,先到她家去查看情况,发现门窗都完好无损,没有被砸或者撬过的痕迹。
至于下药,警方通过检查她的水杯,也没有发现任何药物残留。
于是,警察安排她做了身体检查,如果被侵犯,那她的体内肯定会留下痕迹,这个不能作假。
在等待身体检查结果的过程中,警察查看了李素雅家门口的监控,并未发现可疑人员,更没有发现张景的影子。
那事发当晚,张景到底在干嘛呢?
通过调查,事发当晚张景在跟自己的女友约会,那个时间点,他们正在电影院看电影,根本不可能跑到李素雅家。
就在大家百思不得其解时,李素雅的检查报告出来了,结果显示她还是完璧之身,没有任何人碰过她。
张景看到自己的清白终于被证实了,长长的松了口气,但是他想不通,公司有那么多人,李素雅为何偏偏要诬陷自己呢?
原来,李素雅不仅是他的同事,更是他的爱慕者。
李素雅比较内向,刚去公司,人生地不熟,她跟谁也不愿意交流,张景比他进入公司早,两个人又刚好在一个部门,公司便安排张景带带她。
张景是个阳光帅气的小伙子,又细心,这一来二去,李素雅便对他产生了感情。
只不过,当她发现张景有女朋友后,她就把那份爱慕深深地藏在了心底,每到下了班,夜深人静的时候,她便会慢慢品味这份感情。
正所谓,日有所思,夜有所梦,所以晚上她才会做这种梦。
本以为证据已经足够清晰,这个误会能就此解开时,李素雅竟一纸诉状将张景告上法庭,她坚持认为,张景就是侵犯了她,要求张景娶了她,或者赔她一百万精神损失费。
对此,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1、李素雅仅仅因为一个梦就怀疑被侵犯,还要追究张景的法律责任,这是不可能的。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刑事案件需要重证实据,不是李素雅单方面控诉她被侵犯就会追究张景的刑事责任,而是要具体调查清楚,不冤枉好人,不放过任何一个犯罪行为。
经过调查,发现此事子虚乌有,就是李素雅的一个春梦,根本没有犯罪事实,张景不属于犯罪。
2、李素雅侵害了张景的名誉权,应当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李素雅用没有的事情,状告张景,这样的做法已经损害了张景的名誉,属于侵权行为。
因此,李素雅不仅无法要求赔偿,还应该给张景赔偿,至少需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张景没有给李素雅赔偿100万的必要,更没有娶她的义务。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这件事情张景没有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义务。
婚姻是自由的,张景可以选择是否娶李素雅,但李素雅不能因为一个梦就强迫张景娶她。
经过调查审理,法院最终判定这个案子纯属误会,张景并没有犯错,但是,李素雅恶意诬陷,法院判决李素雅赔偿张景精神损失费500元。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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