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三口,还有个11个月大的孩子,说没就没了。开车的廖某宇当时把车飙到129公里每小时,这速度在城市主干道上,跟开飞机低空掠食差不多。他是因为和女友吵架,心里憋着火,愣是把油门当成了出气筒。 法院判了个死缓,理由里有一条,说他看见人之后踩了刹车、打了方向,属于间接故意,不是铁了心要撞上去。另外,他撞完了没跑,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也算自首。 这下受害者家属不干了,老母亲上诉,结果被驳回了。很多人就炸了锅,觉得那一脚刹车,明明是为了他自己别撞死,怎么还能成了减刑的理由? 这事吧,掰扯起来就得看门道。 法院判案,尤其是这种重罪,它不是街头算账,一命抵一命那么简单。它得算一笔“主观恶性”的账。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法律那杆秤上,分量差得不是一星半点。直接故意是你明知道会撞死人,还瞄准了撞上去,这叫“积极追求”。间接故意是你知道开这么快可能会撞死人,但你放任了这个结果发生,这叫“漠不关心”。 廖某宇最后那脚刹车,就成了区分这两种“故意”的一个关键动作。它证明在最后关头,他“不想”撞死人,他对这个结果是排斥的。虽然他之前的疯狂超速行为,已经把这个“可能”变成了“极大概率”,但最后这个动作,在量刑时就会被拿来掂量。 再说他那个自首。很多人觉得,撞成这样了,他能跑哪儿去?自首不是应该的吗?但法律上,主动投案和被动抓获,它就是不一样。这就像两个人欠债,一个主动上门说“我认,我慢慢还”,一个躲起来被债主揪出来,你觉得法官对谁态度会稍微缓和点?自首是法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全国案子都这么看。 我举个别的例子你就明白了。以前有个人酒后坐公交,因为刹车鸡蛋碎了跟司机吵架,直接上手拽方向盘。车当时时速二三十公里,一车人的命在他手上晃悠。最后法院也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判了二年,还缓了二年。为啥?没出大事,加上他认罪态度好。 还有个更早的案子,司机开着重型车轧死了人,事后立刻救人、报警、赔了32万,法院最后判了交通肇事罪,但免了刑事处罚。你看,事后的动作,在法律的天平上,它就是能往上加码,或者往下减码。 所以说,廖某宇这案子,法院那套逻辑是通的:极其恶劣的危险行为(超速) 间接故意的心态(最后时刻试图避免) 法定的从轻情节(自首)= 死缓。 但这笔账,受害者家属,还有咱们这些看客,心里另有一本。 我们算的是结果账。一家三口,未来几十年,全没了。一个20岁的人,因为情绪失控,用一台高速机器,抹掉了另一个家庭的一切。这种结果带来的愤怒和绝望,不是“间接故意”和“自首”这几个法律术语能安抚的。 我们觉得,那种在城市里把车当导弹开的行为,本身就应该被视为对公共安全的极端蔑视。最后那一秒的刹车,改变不了他之前几十秒的杀戮操作。用这一秒的动作,去减轻几十秒疯狂带来的永久性灾难,这折扣打得让人心寒。 法律在算过程的账、算主观的账。而人心,在算结果的账、算公道的账。 现在家属的抗诉申请被检察院驳回了,但案子还在江西高院复核。路还没走完。法律有法律的台阶,一级一级,有时候慢得让人搓火。 我就纳闷一件事:这种把公路当赛道、把情绪当油门的毛病,到底靠重判能吓住,还是得靠别的什么?

边丨城
这说明以后杀人要开车撞,其他的都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