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3块钱,闹到报警、退钱、道歉、整改,最后还牵出执法问题,发到网络上,引发舆论热议。 事情发生在一次普通的旅行途中。邢先生是一名长期在外旅行的游客,走过上百座城市,对各地餐饮消费规则并不陌生。事发当天,他途经乐山夹江县,临近饭点,随意走进了一家街边牛肉米线店。 店门口立着一块红色广告牌,字体醒目,上面写着“牛杂米线/面10元”,下方另有一行备注:“免费加米线/加面”。这种宣传在餐饮行业并不罕见,邢先生正是基于这一明示内容,选择进店消费。 点餐、付款、上菜,一切流程都很顺利。邢先生先吃完一碗米线后,向老板示意“再加一次米线”,老板未提出任何异议,直接进行了添加。直到第二次提出续加时,矛盾才正式出现。 老板当场表示,第二次加米线需要额外支付3元。邢先生随即提出质疑,指出门口广告明确写着“免费加米线”,并未标注次数限制,也未说明超过一次需收费。双方的分歧,从这一刻开始显现。 老板的态度随即变得强硬,坚持称这是店内规矩,并表示“不给钱就别吃了”。在邢先生未同意支付3元的情况下,老板直接将其尚未吃完的碗端走,终止用餐。邢先生当场拨打12315投诉,老板则选择报警。 警方到场后,事件进入调解阶段。但调解并未围绕“谁对谁错”展开,而是迅速转向“尽快结束纠纷”。据邢先生回忆,现场有民警提出:“你连3块钱都不愿意出吗?”并表示可以代为支付3元,让双方各退一步。 邢先生明确表示,争议的核心并非金额,而是商家是否存在误导消费、是否可以临时变更规则的问题。但在现场舆论和调解压力下,他最终接受退还10元餐费后离开。 事情并未就此结束。邢先生事后将整个过程发布到网络,作为旅行避坑提醒。不久后,他收到商家私信,内容涉及要求删除视频、约见派出所“解决问题”,引发更大范围关注。 从法律视角看,这起纠纷并非“谁较真”的问题,而是典型的消费合同与信息披露争议。 首先,关于广告牌内容的法律效力。《广告法》第4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价格法》第13条要求,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在本案中,“免费加米线/加面”属于对消费者作出的明确价格承诺。若商家认为该承诺存在次数限制,应当在广告牌或显著位置予以标明。未标明的,应当按照一般消费者的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这正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不利解释原则”的体现。 其次,关于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续加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及条件,属于影响消费决策的重要信息,经营者负有主动告知义务,而非事后追加。 第三,关于用餐过程中强行收走餐具的问题。从合同关系角度看,邢先生已支付10元餐费,双方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在未发生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商家单方面终止服务并收走尚未食用完的食品,属于单方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理,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对价,这也是最终退还10元餐费的法律基础。 第四,关于警方调解的边界。该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消费争议,公安机关并非裁判者,而是矛盾协调者。但调解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事实和法律。调解应当以合法、公正为前提,而不是以“尽快了结”为唯一目标。否则,容易演变为对守法一方的道德压力,反而激化矛盾。 事后,当地相关部门介入复查,确认涉事商家存在违法宣传问题,责令拆除不规范招牌,并对消费者进行补偿500元,消费者也将这500元捐了。公安机关也就前期处理方式作出回应,对相关警务行为进行了纠正。这一结果,从制度层面弥补了前期处理中存在的偏差。 这起事件之所以引发广泛讨论,恰恰在于它击中了一个日常却容易被忽视的现实问题:小额纠纷是否值得较真。法律给出的答案其实很清晰——金额大小,从来不是判断权利是否成立的标准。 3元钱确实不多,但如果广告可以随意解释,规则可以临时更改,那么被侵蚀的不是一次消费体验,而是市场交易中最基础的信任。对消费者而言,坚持原则并非“找麻烦”;对经营者而言,守住承诺也并非“吃亏”。 真正值得警惕的,并不是一碗米线加不加钱,而是当规则被轻描淡写地忽略时,我们是否已经习惯用“算了吧”去替代本应清楚的对与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