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还是老的辣!广东深圳,90多岁的老太,把900万委托儿子保管。用钱时得知,儿子

韩胤案件 2026-02-07 11:10:51

姜还是老的辣!广东深圳,90多岁的老太,把900万委托儿子保管。用钱时得知,儿子未经她允许,将存款占为己有。儿媳病逝后,其姐姐按照遗嘱,继承了家庭房产的50%,和高达300万元的存款。老太将儿子和儿媳的姐姐起诉到法院,要求儿子全额偿还900万元,儿媳姐姐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这样判! 吕老太卖掉北京的房子,手里有了900多万元。 自2018年,到2021年,她分多次,把自己的积蓄转进了儿子的账户,让儿子帮她保管,儿子一口答应了。 儿子吕某和儿媳乔某乙住在深圳,日子过得还算安稳。 可吕老太没想到,自己的养老钱,在她不知道的情况下,被儿子儿媳私自占用了。 儿子儿媳用这笔钱还了共同房产的贷款,和支撑他们家庭的日常开销,还装修了房子。 儿子认为钱花在了家里,花在了自己人身上,这都是应该的。 况且,一个90多岁的老太,咋能花得了900多万,这些钱早晚还不是自己的! 不料,2022年7月,吕老太的儿媳乔某乙因病去世。 然而,谁也不知道,乔某乙生前立下了遗嘱。 遗嘱明确注明:她名下房产一半的产权,以及300多万元的银行存款,由她的亲姐姐乔某甲继承,剩下的归丈夫吕某。 就这样,儿媳的姐姐凭着一纸遗嘱,分走了吕老太儿子的一半房产,和300多万存款。 发生的这些事,吕老太根本不知道。 直到她需要用一笔钱,让儿子详细核对账目。 这一查,犹如晴天霹雳,账户里的900多万,已所剩无几。 老人追问儿子,钱都干啥用了,取钱时为啥不告诉她? 儿子只好承认,钱已经和妻子一起用在家庭生活上,最后说了,妻子的姐姐继承财产的事。 吕老太得知详情又惊又怒,她认为,那笔钱是委托儿子保管的。 900多万毕生积蓄,几乎清零,而掌握其中一部分遗产的,竟然是毫无血缘关系的儿媳的姐姐。 吕老太不服,一纸诉状,将儿子吕某,和继承了遗产的乔某甲一起告上了法庭。 要求儿子归还全部存款,乔某甲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上,吕老太态度坚决,那笔钱是委托儿子保管。 他擅自使用,而且是他们夫妻俩的共同行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儿媳的遗产,被其姐姐乔某甲继承了,她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还钱。 吕某没有过多的辩解,他的沉默,代表了对母亲陈述事实的默认。 而乔某甲觉得自己太冤枉了,她认为,妹妹去世,我依法继承部分遗产,这是天经地义的事。 乔某甲抗辩称,这笔巨款,从头到尾就没有借条,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是借款。 一个母亲,把这么一大笔钱给儿子,这应该属于赠与。 赠与的钱,花了就花了,哪里还有什么债务需要继承人来还?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关系不成立。 就像乔某甲说的,这么大一笔钱,没有任何借据,吕老太也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当初和儿子说好了是“借”。 法律讲究证据,空口无凭,借款的说法站不住脚。 吕老太和儿子吕某,在法庭上都明确否认这是赠与。 一个九旬老人,卖掉仅有的房产,掏出毕生积蓄,这笔钱,对她而言就是最后的保障,是养老活命的钱。 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轻易推定老人将如此巨额的养老钱赠与他人,显然有失公平,不符合生活常理。 既不是借,也不是送,那究竟是什么呢? 法院认为,老人因为行动不便,将钱交给儿子,让他“代为保管”,儿子也接受了。 所以,这笔900万的存款,理应属于委托保管的合意。 一方委托,另一方接受,保管合同关系就此成立。 儿子吕某作为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按指示返还钱款的义务。 吕某他没有经过委托人的同意,擅自将保管的钱款用于自己家庭的消费。 明显违反了保管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 因此,他必须将这笔钱全数返还给母亲。 根据证据显示,这笔钱被用于偿还吕某和乔某乙夫妻共同的房贷、家庭日常开支和装修。 法院认定,这笔由保管合同违约,转化而来的债务,属于吕某和乔某乙的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已故的乔某乙,需对这笔债务负有偿还责任。 她的遗产,无论是房产份额还是存款,在继承开始前,首先应当用于清偿她依法应当负担的债务。 在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130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吕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自主处分权。 她将900余万元交给儿子保管,是基于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处置,目的是保障自己晚年生活开销。 儿子未经她同意,擅自将钱用于家庭生活,侵犯了吕老太对财产的自主处分权。 而儿媳的姐姐乔某甲,以继承遗产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吕老太并未同意将钱赠与儿子儿媳,更未同意由乔某甲继承的遗产。 最终,法院判决,吕某偿还吕老太900余万元。 乔某甲在继承乔某乙遗产的范围内还钱。 老太的儿媳妇用尽心机,想把婆家的钱转移给娘家人,结果竹篮打水一场空。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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