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过马路时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可交警到场后认定男子全责,这让男子十分不服气,认为行人具有最大路权,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都得礼让。然而交警接下来的一番话,获得了不少网友的点赞。 据悉,事发当晚,男子穿着黑色衣服、裤子准备穿过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到马路对面去。 可就在男子突然走到非机动车道上时,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反应不及,撞到了男子身上,给男子造成了轻微伤害。 男子气得报了警,他认为自己是受害者,所以要求电动车车主赔偿。 然而交警赶到现场经过一番勘察后,却认定男子全责。 男子自然不满,开始与交警争论,还理直气壮地称自己是行人,拥有最大路权。 但交警却做出了这样的解释: 首先,行人过马路应该走斑马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交警在勘察时发现,距离事发地点5米处就有过街斑马线,可男子为了少走点路,偏偏没有走斑马线。 交警表示,当行人过马路时,只有在斑马线上才享有绝对的路权。 其次,非机动车或机动车对于走在斑马线上的行人应当礼让。 但是男子当时并未站在斑马线上,而电动车当时以正常的速度行驶,并没有超速或者其他违规行为。 因此,电动车一方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是男子未注意路况,突然从路边窜出来才导致了这起交通事故。 经过交警的一番解释,男子似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他要求交警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同时,如果因为这起交通事故导致电动车车主受伤的,男子还得赔偿。 当然,男子如果不服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其还有救济途径,就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最后,随着社会的进步,对于法律的解释越来越贴近生活符合实际,也越来越公平公正,希望这起交通事故能作为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