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岁独居女子离世,三四百万遗产引亲属争抢,法院判决太意外! 北京,41岁的赵

芹姐说法 2026-02-26 11:58:58

41岁独居女子离世,三四百万遗产引亲属争抢,法院判决太意外! 北京,41岁的赵女士无儿无女,父母也早已离世,身体不好还离了婚,因病去世后留下价值三四百万的房子和存款。二叔、舅舅、姨妈等旁系亲属觉得对赵女士有帮扶,想分遗产,可法院却不这么认为。原来亲属们说的帮扶只是偶尔走动带点东西,没有实质性的帮助。最后法院判决房子归国家所有,存款和保险权益按帮扶比例分配。 赵女士这一辈子过得太苦了,41岁,不算大,却没享过一天福。早年离婚,没留下孩子,爹妈走得早,连个能说贴心话的人都没有。 她身体一直不好,糖尿病缠了好几年,后来又引发了肾病,身子一天比一天弱。 身边没亲人照料,日常里,全靠自己硬扛。去医院看病,自己挂号自己取药。回到家,冷锅冷灶,连口热饭都得自己动手。 2022年,她没能熬过病痛,安安静静地走了。没人在身边送终,还是社区工作人员发现后,才联系上她的那些旁系亲属。 本以为,人走了,尘埃落定。没想到,一场关于遗产的争抢,紧接着就来了。 二叔、舅舅、姨妈,还有几个远房亲戚,个个都说,平时没少帮赵女士。 有的说,逢年过节都会去看她,给她带点米和面。有的说,偶尔会陪她去医院,帮她跑个腿。 说来说去,核心就一个。他们觉得自己对赵女士有帮扶,这三四百万的遗产,他们该分一份。 尤其是那套房子,价值三四百万,是赵女士这辈子最大的资产。亲戚们盯着这套房,谁都不想放手。 有人甚至私下里商量,把房子卖了,钱按亲戚关系远近分。存款和保险权益,也得好好算一算,不能吃亏。 可他们忘了,赵女士活着的时候,真正难的时候,没人搭把手。 她肾病加重,需要定期透析,没人主动陪她去。她没钱买特效药,没人愿意伸出援手。她一个人在家发烧卧床,没人上门看望。 那些所谓的帮扶,说白了,就是走个过场。节假日拎点东西,坐几分钟就走,连杯水都不喝,更别说实质性的帮助了。 没有经济资助,没有长期照料,甚至连赵女士的基本生活,都没人过问。 亲戚们吵来吵去,没个结果,最后干脆闹上了法院。都想让法院给个说法,把遗产判给自己。 法院受理后,专门去社区走访调查,还调阅了相关记录。真相,很快就水落石出。 社区工作人员说,赵女士平时独来独往,很少和亲戚来往。偶尔有亲戚来,也是匆匆忙忙就走,没见过谁真正照顾她。 就连赵女士的病历上,签字的也大多是她自己,很少有亲戚的名字。可见,亲戚们说的帮扶,根本站不住脚。 亲戚们就算帮扶不多,也是沾着血缘的人,难道连一点遗产都分不到? 赵女士没继承人,遗产不该归亲戚们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赵女士无儿无女,父母离世,已经离婚,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她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第二顺序继承人也没有。也就是说,她没有法定继承人。 亲戚们说的帮扶,能不能成为分遗产的理由? 这就要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这里的关键是“扶养较多”,不是偶尔走动、带点东西就不算。得是在经济上给予资助,或者在生活上长期照料、提供劳务帮助,才算扶养较多。 本案中,亲戚们只是偶尔去看看赵女士,带点生活用品,既没有经济资助,也没有长期的生活照料,根本达不到“扶养较多”的标准。 所以他们不能全额分遗产,只能适当分一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赵女士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立遗嘱、遗赠,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 但因为有亲戚对她有轻微帮扶,所以不能全部归国家,只能把价值最大的房子归国家,存款和保险权益按帮扶比例分配,算是对亲戚们轻微付出的认可。 亲戚再不好,也比国家亲近,为什么房子要归国家呢? 其实这不是不近人情,是法律的公平。 法律讲究权利和义务对等,你没有尽到多少扶养义务,就不能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利。 如果仅仅因为有血缘,就想分走大部分遗产,对赵女士不公平,也不符合法律精神。 最后法院的判决很明确:赵女士名下价值三四百万的房子归国家所有,存款和保险权益,按照亲戚们对赵女士的帮扶比例进行分配,帮扶稍多的,分的比例略高,帮扶少的,分的比例略低。 赵女士一辈子孤独,离世后还要因为遗产被亲戚争抢,挺让人唏嘘的。 有的人,生前不付出,死后却想着分好处,这样的做法,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不知道大家怎么看这件事?觉得亲戚们该分这笔遗产吗?如果是你,会支持法院的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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