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一35岁的男子约了44岁的女子见面,两个人还一起到出租屋里交欢了一番。

芹姐说法 2026-02-26 13:00:55

浙江台州,一35岁的男子约了44岁的女子见面,两个人还一起到出租屋里交欢了一番。可是男子的时间比较长,女方就不大乐意了。本来两个人的这个行为就约定了500块钱,看到男子时间较长,女子居然提出加价。这下,男子肯定不乐意的,他认为女子就是故意抬价,说好多少就多少,之后两个人就开始吵架,男子甚至还殴打了女子。 没想到,男子下手也太重了,竟然把女子给弄得昏倒了,之后就没气了。男子惊慌不已,立刻潜逃。(本案例参考来源:浙江高院回应“温岭杀医案”死刑判决三大焦点-中新网) 冲动是魔鬼啊,这话一点都没错。 事情发生在台州仙居,一位男子周某,跟朋友相约了喝了点酒。喝完酒之后,周某跟朋友分别,就准备往家走。 经过家旁边小巷口的时候,就遇到了一位失足女吴某。周某当时借着酒气,内心澎湃起一股冲动,就跟吴某相约了准备去交欢一番。 两个人来到附近的出租屋,也约定了价格。周某同意支付500元,进行男女之间的那些事情。当然,这俩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也不知道是周某的身体挺好的,还是借着酒劲,周某的时间比较长。吴某看到男子耗时也太久了,就不大乐意了。 当时暂且终止了行为,吴某指出:“你这时间也太长了,严重超时,得加钱。” 说着,就在500元的基础上,吴某让周某再支付一笔。 周某认为,本来就已经谈好了价格,怎么可以临时变卦呢,这就是不遵守“契约”精神啊,他才不肯加价。 听到周某拒绝,吴某也不依,两个人就开始产生争执。 周某眼看超不过吴某,他就开始动粗了。 暴力对待吴某之后,吴某就开始大声呼救。看到女子喊叫,周某就更加慌神,直接用手捂住对方口鼻。 没多久后,吴某就不再挣扎了,缓过神的周某回头一看,吴某早就昏倒在床,甚至人已经没气了。 周某脑子里一片空白,来不及多想,直接就逃出了出租屋。 要知道吴某的这个出租屋,城中村,周围人员复杂,也没有监控,更加没有目击者,周某这么一逃跑,就好多年。 周某的逃亡路线可以说非常之多,江西、云南、贵州、广西等地,但是最终,还是被办案人员给抓捕归案。 面对各项证据,归案后的周某,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 经过一审判定,判处周某无期徒刑。但是周某认为量刑过重,就提出了上诉。 二审期间,考虑到周某当庭认罪认罚,家属也代为做出赔偿,符合严宽相济的刑事政策。 最后的审判下来了! 周某涉嫌故意伤人罪,二审终审判定,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5年。 本案释法: 男子跟女子约定进行非法的男女关系,价钱已支付,但是女子认为男子时间长,要求支付“加时费”,男子不依。女子诉求被拒,是否可以合理追偿呢? 不能,这个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只要双方就金钱媒介条件发生了非法的男女之间的关系,就证明达成合意,此举已经涉嫌违法。 违法的行为已经发生,或者正在进行,任何诉求都没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非法进行的交易,不存在“合理收费”,更加没有讨价还价的合法空间。行为本来就违背了公序良俗,本身就是无效的,更加不可以无理收取“加时费”。 再者,当吴某感觉自己的权益被侵犯,是否可以报个警呢? 那肯定也不可以的,如果此刻惊动办案人员,第一女子就是贼喊抓贼,第二女子可能自己就要被抓进去了,还要面临罚款,暴露更多的违法事实。 这件事就在于,不管当初是否约定好,当初的约定,本身就是违法的。 还是之后提出加价,虽然临时加价的行为也不合理,但是加价的诉求本身也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做违法的事情,也不要想着被合法得到保护,这个可能性为零。 所以说,人呐,总归要为自己的贪婪受到惩处,正如吴某,为了加点钱,最后竟然弄丢了自己的性命。 违法的事情,坚决不可以做,犯下的罪行,法律都会给与制裁。 不要冲动,管控好自己的情绪,不然只能换来终身的悔恨。 看完本案,您作何看法呢?欢迎评论区里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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