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吗?”广东广州,男子想进一家服装公司工作,可他换过13家公司,每次都干不满1

运良说是非 2026-02-26 18:14:20

“冤吗?”广东广州,男子想进一家服装公司工作,可他换过13家公司,每次都干不满1年,他怕这简历递上去没人要,就灵机一动,把13段工作虚构润色成了3段,没想到,他还真把HR糊弄过去,被录用了,然而,公司在一次调查中,发现了男子的秘密,毫不留情将他开除了,男子不服,起诉索赔3万赔偿金。结局亮了。 那时,张某急需一份工作。他看上了一家做服装的公司。 看着招聘启事上“要求工作稳定、有长期相关经验”的条件,再看看自己那份惨不忍睹的履历,张某心里丝毫没有把握。 他毕业没几年,光工作就换了13家,而且绝大部分都没干满一年,有的甚至只干了俩月。 这简历要是递上去,HR恐怕连看都不看一眼。 张某脑子一热,心一横,决定给简历好好美化一番。 他把那13段碎片化的短期工作经历,像揉面团一样揉在了一起,拆东墙补西墙,硬生生拼凑成了3段看起来光鲜亮丽的长期稳定工作经历。 面试的时候,张某心里十分忐忑。但他还是赌了一把,觉得只要进了公司,凭自己的能力,肯定能站稳脚跟。 没想到,还真让他赌赢了。 面试官被他那丰富且稳定的履历忽悠住了,觉得这人靠谱,当场就被录用了。 张某入职后,确实也卖力气,想着只要干出成绩,以前的谎就圆过去了。 可纸终究包不住火。公司HR在做背景调查或者梳理员工档案时,发现了猫腻。 一核对社保记录和离职证明,张某那精彩的13段跳槽史原形毕露。 公司领导气坏了,说我们要的是诚实可靠的人,你这是欺诈!如果知道你这么不稳定,根本就不会录用你。 于是,一纸辞退通知送到了张某面前:因提供虚假工作经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诚实信用原则,解除劳动合同,且无赔偿。 张某不服了,他觉得自己虽然简历有点“包装”,但工作能力没问题啊,没给公司造成损失啊! 而且他每天按时打卡,甚至还加了班,工作向来勤勤恳恳,凭什么因为几年前的事儿就把他开了?还不给赔偿金? 张某心里的火蹭蹭往上冒,他觉得这就是公司在过河拆桥,想省那笔辞退补偿。 他直接申请了劳动仲裁,随后又起诉到法院,张口就要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算下来3万多块钱。 在法庭上,张某还在狡辩称:工作经历是我的隐私,我有权不说真话。而且我现在的工作能力是实打实的,公司不能因为过去的事否定我现在的价值。 但法官并不认同他的说法。法官认为,你找工作,工作经历是跟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你去应聘,公司要的是你承诺的‘稳定性’和‘经验’。你把13段短期工作虚构成3段长期,这不叫‘包装’,这叫‘弄虚作假’。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张某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这可是职场最基本的底线。 如果允许这种简历注水行为,那以后大家找工作都靠编,公司还怎么招人? 一审法院直接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还不死心,觉得一审法官不懂“人情”,又提起上诉。 结果二审法院还是维持原判。 这下张某彻底傻眼了。不仅工作没了,还倒贴了诉讼费,更重要的是,背上了简历造假的名声,以后再找工作,哪家公司敢要? 其实,像张某这样的人并不少。很多人觉得简历稍微润色一下是为了生存,是善意的谎言。 但在法律和职场规则里,经历可以不辉煌,但不能有水分。 尤其是涉及到工作年限、职位、核心技能这些硬指标,一旦造假,就是把自己的职业生涯当赌注。 能力不行可以学,经验不足可以攒,但诚信这张纸,一旦捅破了,就再也补不回去了。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第1项: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张某为获取工作机会,将13段短期工作经历虚构为3段长期稳定经历,属于主观上的故意欺诈。 公司基于张某提供的虚假“稳定性”信息,误认为其符合录用条件而招聘,这完全符合法条中“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法条,张某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法律后果是: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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