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女子在健身房锻炼,结束后,到女更衣室准备洗澡,她刚脱了衣服,一转身,发

韩胤案件 2026-02-27 19:14:20

浙江嘉兴,女子在健身房锻炼,结束后,到女更衣室准备洗澡,她刚脱了衣服,一转身,发现一个外卖员,站在那里直直的看着她,女子懵了,一时不知所措。男子把她前面也看光了,差不多20多秒后才离开,报警后,男子赔了她300元。事后,女子被诊断是急性应激障碍,她觉得健身房也脱不了干系,而健身房给出的解决方案,女子无法接受。 翁女士办了健身卡,经常来锻炼。 那天,她锻炼完去冲澡,刚脱了衣服,第六感觉背后有人。 她下意识的能一转身,果然一个穿着外卖的服装男子站在那里就那么看着她。 翁女士完全懵了,半天没没缓过神来。 在她看来,如果男子不熟悉区域,发现走错了,应马上离开。 但那个男子把她前面也看光了,而且持续了大约20多秒他才离开。 翁女士立马报了警,述说了自己的委屈。 民警问她要怎么处理,要不要协商赔偿。 翁女士觉得送外卖也挺不容易的。 她说,那就赔300块钱吧,外卖员同意了,这事就算跟外卖员那边了了。 但翁女士心里过不去,她觉得,事情不能全怪外卖员。 健身房是干什么的?她花钱办卡进来消费。 健身房难道没有责任把门看好,把更衣室管好吗? 一个男的,怎么能随随便便就钻进女更衣室? 而且从那以后,翁女士就不对劲了。 经医生诊断为,急性应激障碍。 她天天做噩梦,肚子疼,头疼。 脑子里控制不住地胡思乱想,觉得这个世界好像全是坏人。 她认为,健身房在这件事上有管理上的疏漏,他们得承担赔偿责任。 健身中心负责人任先生觉得挺冤。 他说,主要责任明明在那个外卖员身上。 任先生解释,他是从消防门钻进来的,消防门按规定不能上锁,可他是从后门上去的,看都看不住 至于女更衣室为什么没人看着,任先生解释,泳池1月15号就关了。 没人用,所以也就没人值守了,灯也都是关着的。 是翁女士自己去了,才碰上这事的。 任先生觉得,健身房现在处境被动,翁女士明明已经和外卖员调解完了,收了人家300块钱。 翁女士再回过头来找健身房要钱,有点不通情理。 虽然这样,健身房也给出了一个赔偿方案。 把翁女士办的那张半年卡,1200块钱全退给她。 另外,再额外补偿她300,总共1500。 翁女士拒绝了,她不接受这个方案。 双方就这么僵住了。 一个觉得对方推卸责任,赔偿没诚意。 一个觉得对方揪着不放,主要过错并不在自己这边。 翁女士认为,健身房的问题可以说很严重。 女更衣室连个门都没有设置,从设施上讲,这本身就不合理,是个缺陷。 再加上没有安排相应的人员去值守,导致外人能直接入女更衣室,这说明健身房管理不到位。 健身房属于公共场所,对来消费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也就是说,顾客在你这里健身、换衣服、洗澡,隐私安全,健身房必须保障顾客的安全。 翁女士之前原谅了外卖员,收了300块钱,这是她自己的权利,是她个人的选择。 这个选择,并不影响她继续向健身房追究责任。 这事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双方的争议焦点是: 翁女士认为健身房管理存在漏洞是事件主因; 健身房则认为主要过错在外卖员非法闯入,自身已尽到提醒义务。 赔偿方案分歧: 健身房提出退卡费1200元+额外补偿300元。 翁女士认为此方案无法弥补其精神损害,予以拒绝。 翁女士出于同情,与外卖员达成300元小额调解,但这并不免除健身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情感上的宽容,与法律上的追责并行不悖,这正是争议的复杂之处。 设施与管理缺陷: 女更衣室无门、无人值守是硬件与管理上的双重失职,构成了法律上的过错。 翁女士觉得自己是无辜受害者,在绝对私密的空间受到侵犯,而本该提供保护的地方却门户洞开。 健身房觉得自己也是受害者,规矩立了,区域关了,是外人破坏了规则,却要自己来承担主要骂名和赔偿。 外卖员呢?他可能只是找错了路,或者想抄个近道,却撞见了最不该看见的场景,付出了300元的代价。 有人认为,外卖员确实有过错,女更衣室门口应该有牌子,当看到女更衣室,正常人都不会进去。 再说,不应该受害者有罪论,换成是谁,碰到这事都回很恶心。 应该是健身房的责任,没啥好推脱的,就是图方便省钱,没安排专人管。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翁女士花钱办卡消费,健身房就应对翁女士的人身安全和隐私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外卖员能轻易进入女更衣室,说明健身房在管理上存在明显漏洞。 对已关闭的泳池区域,与女更衣室之间的通道未进行有效管理,属于未履行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翁女士在女更衣室这一私密空间内,被外卖员直视,隐私受到侵犯,还因此患上急性应激障碍。 健身房管理不善,与翁女士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健身房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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