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对外签名担保的无效法律后果

趙荣先解决问题 2024-09-07 15:30:32
1)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新《公司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其代表公司对外从事的民事活动后果由公司承担。 2)但是,根据《公司法》第十五条、《民法典担保篇司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代理的,债权人未审查担保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情况的,不能推定其具有主观善意,不能认定为善意的,则保证合同无效。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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